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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证据规定”标志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初步形成--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法律顾问,北京法律咨询

2010-11-22 13:21

  “两个证据规定”构建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明确规定,已形成条文化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一类是在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规定中所体现出来的规则:关联性证据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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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北京律师 

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决定中,把证据规则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作为证据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两个证据规定”总结了我国刑事司法的经验以及实务工作的客观所需,初步建构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这一体系我认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中明确规定,已经条文化的证据规则;一类是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中所体现出的证据规则。

  第一类证据规则有四项:(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仅明文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还对什么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排除的程序一一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二)证据裁判原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三)程序法定原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三条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四)证据质证原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以上四项规则在“两个证据规定”中已经条文化,此四项规则不仅是我国刑事司法运用证据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升华,更重要的是在立法上有所突破和创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不仅是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而且非法取得的物证也应被排除的规定;证据裁判原则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基础上,强调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以证据为根据;程序法定原则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的进一步升华,因为程序法定原则,不仅包含“严格遵守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地认识到“证据问题也是程序问题”,以及证据的收集、保管、保全、移送、返还、出示、质证、认定等各个环节都是一个严格的行为规范和法定程序问题,这一原则的确立把诉讼证据的立法、守法、执法全部囊括其中,是正当法律程序原理在证据法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质证规则强调了庭审交叉询问的操作程序,突出规定了证据的出示、辨认、质证等环节,并明确规定只有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质证规则的确立,对证人出庭、律师辩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类证据规则是在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规定中所体现出来的规则,均在各种证据审查判断的程序中有所体现或明示:

  关联性证据规则。如《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要求对物证书证着重审查“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第二十三条第(八)款规定,“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第二十七条规定关于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时,对于“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联性的”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等等,都充分明确地体现了证据关联性规则。

  意见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意见证据的规定。这次增加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证人如实提供他们所感知的案件事实,以避免将自己主观的推断、评论、猜测、估计、假设、想象作为证言适用,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的判断。

  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八条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还规定:“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印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九条规定:“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把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引入刑事诉讼,其目的在于促使侦查机关更加努力地收集具有真实性的原始证据,从而更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正义。

  补强证据规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的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审中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这些规定明确地按照补强证据的要求,不能只靠口供定案,所有的口供必须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用其他证据加以补充和强化,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直接言词证据规则。“两个证据规定”确立了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针对我国证人出庭难、质证难的现状与问题,而确立了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即控辩双方有异议的和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这一规定完全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也解决了实际问题。从实体上说有利于保障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从程序上说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

  本文之所以认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初步形成,主要是因为以上所涉及证据规则中有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有审查判断证据的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有审查判断证据的运行规则——质证规则、关联性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从基本原则到证据排除再到证据审查判断的运行过程已经涵盖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全过程,反映了办案的客观规律。所以,笔者认为,“两个证据规定”虽然尚不健全,但已具备了刑事证据规则的初步框架或体系。(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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