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一寸土地一寸情 邻里侵占实不该,北京朝阳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
2013-03-1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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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化解矛盾是广大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但事前防范远比事后诉讼来的重要,远亲不如近邻,生活中难免会产生摩擦,理应互相谦让和换位思考,莫因一己私利影响了感情。家住在浦北县小江镇某村的李少强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却私自将邻居李少传的竹子砍去建房,这一举动却让邻居备感不满,几番争执下,昔日感情颇深的两家人大伤和气,无奈之下对簿公堂。
原告原居住福山村委某村,祖上留下房屋六间,自留单竹十株,后房屋倒塌四间,至今留下宅基地由原告管理。2012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李少强斩去原告单竹300多条,后放火烧毁竹头,挖去进行非法建房。争吵无果下,两家人关系日益紧张。2012年11月20日、23日,张黄镇土地所到场处理无果,后土地所通知双方到办公室处理,被告拒不到场,继续动工。被告斩去原告单竹300多条,并烧毁挖去竹头,致使原告经济损失,该竹需十年才能恢复原状,其价值为:300条×10市斤×0.25元×10年=7500元。原告烧毁挖去原告竹头,导致原告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2013年1月18日,李少传一纸诉状,将邻居李少强告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少强赔偿其经济损失7500元。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1962年《合浦县社员土地房产证》上载明的户主李书文是原告的祖父,该房产证载明:坐落某水井背有丹竹拾株。
法院审理认为,生长坐落于张黄镇福山村委某水井背的(丹)单竹,是原告祖辈留下给原告的财产,且原告一直管理,是原告合法财产。在该案中,被告擅自砍伐了原告单竹并烧毁竹头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而被告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以浦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损失价值750元为宜,原告主张赔偿损失75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逐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少强赔偿原告李少传经济损失750元,北京朝阳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
作者单位:广西浦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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