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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并非毫无限制,上海浦东律师,上海黄浦律师,上海徐汇律师,上海长宁律师,上海静安律师,上海普陀律师,上海闸北律师,上海虹口律师,上海杨浦律师,上海闵行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婚姻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2013-09-20 13:5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上海知名律师,上海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262916597(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 何春晓 刘远志

  [案情]

  2010年6月2日,佳益公司向奥力公司发出三份投产通知书,要求奥力公司为其生产18888双鞋,并约定了型号、颜色、数量、款式、交货时间等。后双方又通过电话等形式对上述约定进行了部分变更。2010年10月16日,佳益公司向奥力公司汇款215816元。奥力公司与佳益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确认“2010年佳益下单/出货/付款明细”及“佳益公司为奥力垫付阿杰邦尼材料款明细”,双方对账确认,佳益公司欠奥力公司货款741083.93元,扣除佳益公司代垫的材料款248224.15元,佳益公司欠奥力公司款项492859.78元,其中包括奥力公司未出货部分金额274609元。故奥力公司诉请判令佳益公司支付加工费492859.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佳益公司则认为,奥力公司提供的部分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请求判令解除双方未履行部分(7239双鞋)的加工合同,并要求奥力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奥力公司不同意解除双方的承揽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佳益公司可否解除承揽合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因此,对于佳益公司要求解除双方未履行部分承揽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承揽合同的特殊性质,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法律宗旨是在维护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当定作人不再需要委托承揽人加工的工作成果时,赋予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其目的在于使承揽人的工作不再继续,避免双方损失的扩大,并以此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由此可见,该规定并不意味着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不受任何限制,为均衡双方利益,定作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受时间限制,即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仅存续于承揽人未完成工作期间,如承揽人已按约完成加工工作,即使工作成果尚未交付,定作人亦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现佳益公司于奥力公司加工工作完成后提出的解除承揽加工合同的诉讼主张与法相悖,不应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本是一起普通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不寻常之处在于本案并无书面承揽合同,当事人互诉违约,佳益公司还提起解除部分合同的主张。由于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能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实际行为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履行情况。其实对于本案的法律关系系承揽合同关系,双方没有争议;但是佳益公司诉请解除部分合同,这就需要判定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定作人依法享有任意的合同解除权;该条款主要是出于对定作人的保护,其设立宗旨是因为承揽合同多是为定作人利益而设立规则,因情势变更等原因,承揽工作对定作人没有实际意义时,为有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应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但应符合下列条件:(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2)定作人应当通知承揽人,解除通知达到承揽人时,承揽合同终止;(3)定作人行使解除权后,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而且该项权利的行使不能违背民法的帝王法则——诚实信用原则。

  除上述法定条件外,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也并非绝对无限制,时间限制是需要考量的,即定作人必须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解除合同,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仅存于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在承揽人没着手开始工作以前,定作人自然能解除合同;但如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即使工作成果尚未交付,也不能解除合同,因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目的在于使承揽人的工作终止,使其不再继续进行,如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此时,定作人应接受工作成果,而不能再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明确规定这一条件,但在适用上理应如此。

  本案中,首先从事实上看,合同已经得到部分履行;对于尚未交付的部分,佳益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承揽工作对其没有实际意义;相反,在“下单/出货/付款明细”中对奥力公司未出货产品约定了具体的处理方式,由此可见,佳益公司对奥力公司当时未出货情况明知而且没有不接受货物或者解除该部分合同的意思表示,更不用谈通知解除合同了。奥力公司也无拒绝交货的意思表示,反而表示货物已经做好。佳益公司仅仅在诉讼中提出解除部分合同的主张违背诚信原则,并且不合法,不能得到支持。况且即使解除合同,还涉及赔偿损失,直接判决解除合同不是“案结事了”的解决方式,故本案不能简单的解除合同。

  其次,从法律上讲,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除外)。合同解除权是一方当事人依法律规定自行行使,致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是单方行使的权利,原则上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权利,他可以选择是否行使解除权。但合同解除权不应由法院代行使,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时,法院才能审查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只赋予了相对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人的解除行为有异议时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诉权,法院或仲裁机构才应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予以审查和确认。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并不享有诉权,当事人在没有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就诉(本案中是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时,法院不应直接作出解除合同的裁决。上海浦东律师,上海黄浦律师,上海徐汇律师,上海长宁律师,上海静安律师,上海普陀律师,上海闸北律师,上海虹口律师,上海杨浦律师,上海闵行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婚姻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刑事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因此,虽然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仍需遵守必要的法定限制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除当事人所诉事项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外,人民法院不能依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慎之又慎。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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