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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5 13:39

 

从法官的视角谈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中体中的作用
省高院民二庭庭长  冀怀民

各位律师朋友,大家下午好!
    能够参加今天在这里举行的山东律师论坛,感觉非常地荣幸。根据论坛组织者的安排,今天让我在这里从法官的视角谈一下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作用。这个题目对我也是非常新,过去从来没有接触过此类的题目。既然接受了这么一个任务,我就非常高兴地和大家在这里共同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大家都知道,律师职业共同体的概念、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征、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作用,这些问题在法学界、法律界和部分社会精英当中都已经形成了基本的共识,没有什么大的变动。
    在当前的社会大众当中,对这一个概念应当说还是比较模糊的。前两天,我就遇到一个事情。我们一个律师在一个刑事案件当中作为辩护律师,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他的辩护权利,当然他是做的无罪辩护,结果就遭到了被告人的亲属以及相关人员的追打,这个事情就发生在法庭外面,法警进行了制止,最后通过110制止了这一起行为。但是它给人一个深深的思索——律师在行使自己法律职业的时候,为什么得不到保护?为什么得不到尊重?这与我们现在很多人或者有一部分人对律师的职业性质不清楚是分不开的。我认为虽然社会上还存在着这样那样不理解律师的行为,但是从整体上讲,律师的职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正在逐步地深入人心,这是我国法律进步的一种表现。
    在法官的心目当中,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中,他的作用是什么样的呢?法官是如何思考、看待这个问题的?法官看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作用,主要是反映在律师在诉讼程序中发挥的职能和作用,这一点最能体现出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他所应当承担的职能和作用。我认为律师通过诉讼程序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律师参与诉讼可以使我们的诉讼程序更加规范化。
    大家都知道,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是实体公正的前提,程序的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的体现。但是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这么一种现象。在实践当中,不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来审理案件的情况也是屡屡出现。律师在诉讼中,可以以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庭违反程序的做法进行抗辩,客观上他可以起到监督法庭严格依照程序法审理案件的作用。比如,我们对管辖权的抗辩、对于应当回避的法官的抗辩、对于诉讼主体的抗辩、对于举证责任的抗辩、对于审理期限的抗辩等等,这一些抗辩都可以使法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更加符合程序规定。
    大家也都清楚,在审判实践当中,经常出现在二审程序中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是一些当事人、一些代理人所期望的,也可能是他所不期望的。作为一审法院是非常不愿意案件被发回重审的,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正是因为法律的漏洞。在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是因为参加诉讼的律师发现在一审案件中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程序的违法问题,通过行使抗辩权而发回重审。也就是说,这些发回重审案件的发生与我们律师行使抗辩权是分不开的。这些案件的发回重审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还可以纠正一审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做法,使一些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程序意识越来越强。这个作用是我们律师在诉讼当中他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之一。
    第二,律师参与诉讼可以进一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护。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一是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二是情绪比较激动,不考虑诉讼成本,不考虑诉讼效力,使自己长期限于诉讼中,不仅使自己的诉讼权益没有得到及时的保护,而且还造成了新的损失。这种情况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是非常多的,用老百姓的土话讲就是不争馒头争口气,打的是口“气官司”。我们在审理案件中也是努力地劝导不要这样,而是依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使自己长期限于一种诉讼的不确定的状态中。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参与诉讼就可以帮助当事人理性地分析案情,从法律的角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以尽可能小的成本实现更大的诉讼效益。特别是在商事纠纷案件中,我们强调的是鼓励交易,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采取一些方式,就是说动员当事人根据合同、根据约定继续保证合同的履行,保证交易的进行。有一些当事人就为了自己的一些利益而坚持自己的不合理或者是不恰当的诉讼请求,这样就使诉讼旷日持久,使很多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没有解决,导致了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甚至影响了自己的利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利益。
    大家最近可能接触比较多的是租赁问题。我们最近连续受理了几起租赁纠纷。租赁合同签订履行的期限10年-20年,但履行不到一年就因为缴纳租赁费的问题或者没有及时缴纳或者是感到定租赁费的时候租赁费太低,动辄要求解除合同。我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通常做当事人的工作,使租赁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否则的话对双方没有好处。在这个情况下,律师充分发挥作用,这样的情况就可以使双方获得更好的、更及时的保障。没有律师的参与,这样的案件可能就两败俱伤,得不偿失。
    律师参与诉讼,在诉讼中的作用非常明显。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为了保证促进交易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律师理应发挥更好的作用。
    我这儿也讲我自己里审理过的案件。这里涉及到一个专利侵权,专利人享有专利权,另一个企业构成了侵权行为,这个事实非常清楚。当时权利人要求确认侵权赔偿损失,这个案子如果协商解决的话非常简单,我们只要下个判决书就行。但是如果判决之后,侵权人整个一个企业主要以生产侵权产品为目的的企业,如果我们判定停止侵权,这个时候这个企业可能就要停止生产,涉及到几百名职工下岗或者社会不安定的情况。在处理这个案件的时候,我们考虑一定要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侵权人的实际情况。怎么才能取得两赢的结果?民事案件需要调解,知识侵权案件尤其需要调解。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使知识产权能够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为目的,但是权利人也应该获得一定的赔偿,但是这个赔偿与知识产权发挥更大的作用相比是一个比较小的数目。同时对于这几百名职工来说,如果停止侵权会造成一些社会问题。在处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我们通过律师去和权利人的沟通,使权利人和侵权人达成一个协议,也就是说专利技术有偿地转让给侵权人,使他能够合法地、在保证权利人获得合法收益的前提下,也发挥这个专利技术的更好的作用,同时也使这个企业获得了一个新生,由非法变成了合法。这个案子处理的过程中,律师发挥的作用非常大。案件处理完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律师、向法院表示感谢。这种案件就应当说属于在办案当中追求的效果,我们应当追求这样的效果。
    第三,律师参与诉讼可以使法官更加正确地适用法律。
    应当说,绝大部分法官都受过正规的法律专业的训练,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掌握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但是,有一部分法官由于长期在审判一线、从事具体审理案件的工作,学习和接受在职培训的机会不多或者说很少很少,加上法律法规的数量庞大。尤其是近几年来,一些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地颁布实施,这就造成了一部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对有些法律法规不熟悉,有的甚至没有看到过。如果在有律师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很多律师为了陈述自己的意见会提出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阐明自己对这些法律法规的意见。这就给法官提供了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这也是一个律师经常做的。在实践当中,有一些律师特别地负责,不仅提出有关法律法规的正文,而且对有关的条文专门做了标注,一目了然,对于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条件,也为法官正确处理相关的案件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举证非常充分。
    比如说,我曾经处理过一个几十年的案件。这个案件是1951年的房产触点案件,1951年开始触点,到1953年开始产生争议,这个案件一直审,审了大概50年,一直到前两年才结案。在这个案子中,涉及到我国的触点制度和一些具体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因为跨度时间非常长,光涉及到有关的规定就是厚厚的一打,尤其是跨越了50年代初的社会主义改造、又涉及到当时政策的落实,又赶上文化大革命,涉及到的法律政策和司法理念非常多,而且本身在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规定。这个案子如果单纯地依靠法官去掌握是可以掌握得住,但是代理这个案件的一个律师非常地负责任,把涉及到从五几年一直到最近的所有司法文件、司法政策、司法解释找得非常齐,这个案子最后在提交省法院研究的时候一目了然。省法院委员会研究这个案子的时候就说,如果没有这些规定,这个案子要处理的话可能会非常难。这样的话,律师参与诉讼并且通过法律上的举证,会给法官正确地处理案件、正确地处理案件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第四,律师参加诉讼可以促进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
    对证据和事实的不同认识,造成对法律理解的不一致。种种原因吧,不同的法院就同样的事实、类似的事实可能会做出这样、那样不一样的结果(我想律师朋友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时候会造成重判或者错判。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真地寻找法律根据,利用现行的法律制度锲而不舍地通过各种程序启动案件的再审,使一些案件最终得到了公正的处理,并使得这些问题引起了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律师在这一方面起的作用,对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来讲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这些案件最终判决之后,各级法院都会认真地总结经验和教训。
    大家可能也都清楚,各级法院都有案件清查制度,特别是再审予以改判的案件都要认真地总结、分析研究,找出其中的一些特点和规律,然后上升到普遍性的问题上,再逐级向上级报告,找出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关法院就对有关的问题通过司法解释或者用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统一,客观上促进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不断地提高,认识不断地统一。比如说最近最高法院正在搞“两个司法解释”,这可能是大家比较关心的,现在正在征求意见阶段。第一个涉及到诉讼时效制度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的提出正是因为不同的法院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上不断地出现一些问题。这样在集中了各地法院出现的问题之后,对诉讼时效制度做出了统一的规定,这个稿子现在已经讨论三次了,按照计划今年正式出台,将来对于诉讼时效制度方面的一些问题大部分会得到解决。再一个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关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交叉的时候,如何认定责任、如何处理的一个规定。现在的案子和前些年相比情况更为复杂,比如说金融案件,金融案件过去通常集中在保证、抵押等问题上,现在金融案件体现了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也就是说几乎每一个案子都要涉及到一个犯罪,这个犯罪可能是金融机构之外的犯罪分子同时也可能涉及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犯罪分子,有的是内外勾结。还有的金融案件是犯罪分子以存款人和提款人的身份合伙对金融机构进行诈骗,然后民事诉讼要求金融机构付款。这个案子现在呈现出非常复杂的形态。如何解决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交叉?也就是说当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时候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这个方面相关的规定太少,1998年最高法院有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里面有简单的十几条,就再也没有了。就这个问题,最高法院也正在进行调研,计划今年看看能不能出台,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我们处理相关的案件提供了很好的依据和基础。
    这是我从个人的角度、从一个法官的角度看律师在法律职业结构中的作用,我从诉讼角度谈了我的几点认识。当然了,从法官的角度看,律师参与诉讼活动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希望引起律师同志的注意,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比如说,有的律师在执业的时候责任心不够强,忙于收案,忙于提高自己办案的收益或者办案的标的或者办案的数量,在忙于收案的同时,在积极准备参加诉讼的时候准备得不够充分,有一些是疲于应付。我们在庭审的时候感受非常深,有的律师准备得非常充分,有的律师仅仅是在应付。所以说,开庭的时候有的律师心神不定,为什么?因为他另外还有其他的事情,这样无论是对法官还是对当事人都造成了一种不好的印象。
    还比如,有的律师专业精神不够强。对案件事实涉及的法律问题、事实问题把握不准,在开庭的时候异常地被动,让法官和当事人都侧目相看。我在有一次开庭庭审的时候,涉及到一个专利侵权案,作为上诉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说的几个问题,相关的代理律师任何话都说不出来,反而对方的律师非常负责,他对专利产品的整个结构构造、发明点、不同点、相同点全部在庭上叙述出来,而相关的代理律师连专利产品、专利产品的发明点在什么地方都没有搞明白,案件的处理后果当然是非常清楚了。我们的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案件的时候一定要本着对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这是一个责任心的问题,同时还要有律师的专业精神,你不可能对你代理案件的所有的事实或者是技术问题或者是相关问题都清楚,但是应当作充分准备。否则的话,可能对你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还比如,有的律师忘记了自己是一个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的当事人,甚至有的在背后指使当事人聚众上访,这个不仅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而且也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作为律师,你自然有你自己的职责,有你律师的道德准则,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我们的任务是灭火而不是在那个地方烧火。
    当然,这些问题都是个别的问题,我希望这些个别的问题能引起在座的律师朋友的注意。
    “如何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社会的发展”是我们这次论坛的主题,围绕这个主题从法官的角度我建议我们律师界的朋友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一下这方面的工作。
    第一,律师应当强化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
    “重心下沉,关口前移”,把预防纠纷的发生和通过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上。因此,我建议律师朋友们多做基础工作,不要轻视非诉业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非诉业务将会成为我们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这一点,我想大家比我还要清楚。
    第二,律师应当在法律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这一点上,法官、检察官受着种种的限制,但是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相比就有着更多的优势。现在,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法制宣传的媒体非常多,形式也非常多。在座的有一些律师我也是熟悉的,也是作为有关节目的主持人做法制宣传。但是,我们的律师远远还没有成为法制宣传的主角,在法制宣传上我们各位律师朋友应该成为法制宣传的主角。现在主要是一些法学界的专家、教授多一些,作为一个实务工作者现身说法、就按细法更有说服力,这样是发挥我们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推动作用非常重要的方面。建议律师朋友今后从这方面进一步加强一下。
    第三,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教育、科研人员及共同成员体之间的交流应当更多一些。
    我们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有着共同的理想、共同的追求和工作的价值取向,在我们的不同工作岗位上,履行不同的职责,我们应当取得更为一致的认识,使人们的法律行为更具有预期性。为了实现这一点,我们应当多多进行一些各种形式的交流,这种交流应当说不少,但是主要是限于各个不同的领域和行业。比如说法官之间交流非常多,但是法官与法官之外的其他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交流就比较少,律师之间的交流不少,但是同样对外的交流比较少。为了共同的理想和追求,我们应当多多对外交流。前两天,我们刚刚举办了一期齐鲁商事审判论坛,在这个论坛上我们邀请了山东大学法学院、众成仁和律师集团、山东省工商局企业登记处、最高法院的有关法官以及我们全省各级法院的一些业务骨干来参加了这一次论坛。这一次论坛的题目是对公司诉讼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这一次论坛作为一种尝试收到了一个比较好的效果。因为这次论坛涉及的面比较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省法院的领导对我们搞的论坛给予了非常高的评价,要求我们在加强法律共同体各方面的交流方面更进一步。
    这一次,我们山东律师协会组织的这次山东律师论坛也体现了这种精神,这次论坛是开放式的,今天由李处长和我在这儿就我们不同的角度给大家介绍了一些情况,这种情况应该说是非常有益的。建议多多采取这些形式或者更多一些的形式,更进一步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共同提高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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