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律师事务所:商场未完全尽保障义务被判担责三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2013-08-18 22:37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女士在商场购物乘下行自动电梯摔倒受伤,她认为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商场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通州大润发商场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担责三成,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7643元。
2011年11月15日12时30分许,李女士从通州大润发商场二楼乘下行自动电梯时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进行右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9天,前后共用去医药费13658.25元。
2012年8月31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李女士右胫腓骨骨折,一般需休息6个月;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2个月;营养期限为2个月。李女士目前右胫腓骨存在内固定,取内固定需住院半个月,费用约6000元,需休息2个月,1人护理半个月,营养半个月。
李女士认为,商场内只有自动扶梯,没有其他下楼通道,且其摔倒后商场未能及时采取制动措施,也无工作人员及时出面予以救助,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商场告上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商场辩称,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电梯存在故障或因电梯湿滑的原因导致其受伤,且提供照片证明商场有安全通道可供消费者选择,墙上标有安全出口标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综合认证认为,该照片显示的消防通道处于关闭状态,无法证明该通道楼梯可供顾客正常通行使用,该照片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注意义务而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商场虽然在自动扶梯的使用过程中采取了安全警示告知措施,定期检验、维修保养,符合正常运行标准,但应明知电梯正常运行中也存在使人摔倒的危险可能性,应提供尽可能安全、便利的其他购物通道并明示告知,而商场的消防通道楼梯,位置不明显,让顾客无从知晓并通行,且原告摔倒后并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也无工作人员及时出面予以救助,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30%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7643元。
李女士、商场均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建兵 赵学新)
■法官说法■
商场须尽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
顾建兵 吴晓玲
“安全保障义务不但要求商场的经营人或管理者为消费者提供可信赖的安全设施,还要求商场必须尽到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控制潜在的危险,最大限度地防止消费者在购物期间发生损害事故。”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鲍红梅介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商场设置有安全乘坐电梯的提示牌,但其他下楼通道提示设置不明显,且电梯口没有专人进行值守,导致事故发生时未能在第一时间停止电梯,亦无工作人员及时出面予以救助,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鲍红梅介绍说,本案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不注意安全,自己不慎摔倒受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东城律师事务所
“从公共安全和利益衡量角度考虑,商场应当在入口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消费者乘梯,发现危险情况及时处理,尤其在节假日等购物高峰期更应如此。”鲍红梅提醒。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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