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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律师事务所:试驾百万元赛车致损 当事人被判赔偿30万,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丰台律师

2013-03-07 14:45

 

来源: 劳动午报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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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杨女士在试驾一辆百余万元赛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赛车报废,因其被认定负事故全责,北京丰宝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宝驰公司)将杨女士诉至法院,索赔111.8万余元。目前朝阳法院已审结该案,认定丰宝驰公司在涉案车辆未上牌照、未上交强险、轮胎已磨损至停用程度的情况下,仍让杨女士上路试驾违反交规,对赛车“报废”存在过错,依法减轻杨女士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其赔偿丰宝驰公司车辆损失30万元、鉴定费3000元。

  案 情

  试驾时撞毁百万元豪车被索赔

  2012年2月4日,司机杨女士在丰宝驰公司的野马轿车专卖店试驾一辆红色福特野马牌轿车。不料,在试驾过程中杨女士因驾驶不当,撞上马路边的房屋门垛。除车辆损坏外,杨女士本人及车内一同试驾的田先生、陪同试驾的专卖店员工李先生均受伤。

  后经交警认定,杨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丰宝驰公司提起诉讼。

  庭 审

  鉴定:轮胎磨损严重本应停止使用

  庭审中,丰宝驰公司表示,杨女士试驾前,公司人员详细向其介绍了车辆性能和使用方法,同时安排公司业务员陪驾。杨女士在试驾车辆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事故发生,经鉴定车辆已报废,要求杨女士赔偿车辆损失108.7万元、鉴定费31740元。

  杨女士则指出,她是受邀参加试驾,原定试驾地点是金港公园内的赛道,但是根据丰宝驰公司的要求,试驾地点改为社会道路。

  此外,丰宝驰公司未向其说明车辆安全性能和注意事项,也未检查车辆稳定系统和轮胎情况。试驾过程中,丰宝驰公司的陪驾人员允许其借道超车,在超车过程中发生事故,而且事发时车辆稳定系统未正常开启,涉案车辆轮胎磨损严重、不具备上路条件系造成车辆侧滑引发事故的原因,故不同意丰宝驰公司的诉求。同时请求对车辆进行鉴定。

  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评估鉴定为涉案车辆事发时的市场价格为108.7万元,现车辆修理费已高于车辆自身价值,该车残值为21 740元。同时委托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车辆的轮胎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左后轮胎按照国家标准,应停止使用。

  判决:公司有过错可减轻试驾人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女士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赛车损坏,经交警认定其负全部责任,应当赔偿损失。

  不过,由于丰宝驰公司在涉案车辆未上牌照、未上交强险、轮胎已磨损至停用程度的情况下,仍让杨女士上路试驾违反交规,对赛车报废存在过错,依法减轻杨女士赔偿责任。庭审中因丰宝驰公司要求车辆残余部件归其所有,法院在计算车辆价值损失时,按照108.7万元扣除残值21740元计算。综合各种因素,法院最终判决杨女士赔偿丰宝驰公司车辆损失30万、鉴定费3000元。一审宣判后,丰宝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提 醒

  消费者试驾应“擦亮双眼”

  此案主审法官杨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因试驾引发的纠纷逐年上升,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试驾服务瑕疵多。试驾易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试驾人的驾驶技术是否成熟、试驾人是否适应所试驾的“新”车型、试驾车辆安全性能及操控等方面。而试驾服务的瑕疵则主要体现在4S店未能在试驾车辆和试驾场地两方面提供完善的服务。

  二是格式条款有“陷阱”。4S店在为消费者提供试驾服务前都会与消费者签订书面的试驾协议。法官指出,此类协议多为商家单方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相关条款,为格式合同。还有些4S店甚至在协议中加入“发生交通事故一律由试驾者承担赔偿责任”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往往质疑此类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

  三是车辆性能未明确。目前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往往侧重认定事故车辆与第三方之间的责任,不区分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责任。尤其是在单方事故中,往往按照简易程序直接认定驾驶者负全部责任,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对车辆安全性进行检验。以致在诉讼中,试驾人与4S店之间往往就车辆安全性发生争议。

  实践中,因检验时距离事故发生时间较长,事故现场已无法复原,事故车辆在事发时的车况更难以查明,即使诉讼中进行了车辆安全性的鉴定,也难以证明该情况即为事发时的状况,更难以认定该情况即为造成事故的原因。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东城律师事务所

  因此,在试驾前,对车辆性能和车况进行全面检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试驾人与4S店应进行书面确认,以便事后区分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法官向消费者提出如下建议:无号牌、未投保车辆保险的车辆慎重试驾;针对驾驶经验和自身技术“量技而行”,社会道路谨慎试驾,并应在试驾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看清试驾协议,充分了解有关责任承担的条款后再行试驾;试驾前,就车辆安全性能及车况进行全面了解,最好进行书面确认。(记者 李一然 文/图)来源: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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