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东城律师:仲裁、诉讼说法不统一公司难圆其说终遭败诉,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2013-04-26 14:15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在一些漫长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为逃避责任,不惜编造事实,导致其在仲裁与法院审理阶段所做出的陈述自相矛盾。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013年2月,在劳动者孙女士与北京中务联合会计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务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中务公司先在仲裁阶段自认与孙女士签订过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在法院审理阶段又改称双方为劳务关系,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以推翻此前自认的事实。据此,市一中院依法认定中务公司与孙女士存在劳动关系,终审判决其支付孙女士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337元及未休年假工资689元。
合同未续签劳动关系仍在 仲裁判决职工胜诉
孙女士称,她于2009年12月30日入职中务公司,月工资1500元,工资通过银行打卡支付。2010年1月1日,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续签。2011年后,她仍在公司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2月20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
离职后,孙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以索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
仲裁中,中务公司认可双方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签订过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并承认孙女士月工资标准1500元。
2012年9月,仲裁机构裁决如下:一、确认双方自2009年12月30日至2012年2月2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中务公司支付孙女士2011年1月1日至11月30日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00元;三、中务公司支付孙女士未休年假工资689元。
仲裁裁决后,中务公司不服,起诉至海淀法院。庭审中,公司代理人称,公司与孙女士之间系劳务关系,双方无须签订劳动合同。此外,即便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孙女士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也已超过仲裁时效,故不同意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
公司上诉改称双方为劳务关系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中务公司在仲裁阶段,自认与孙女士签订过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现虽予以否认,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推翻上述自认之事实。同时银行对账单显示,中务公司按月向孙女士支付项目为“工资”的款项,且金额相对固定,公司虽然主张该款项为劳务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由于双方均认可签订过劳动合同,且中务公司按月向孙女士支付工资,法院据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法院还确认,孙女士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超过仲裁时效。据此,法院判决中务公司支付孙女士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337元及未休年假工资689元。一审判决后,中务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2013年2月,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等规定,作出驳回中务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本报记者 李一然)来源: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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