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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律师:公司单方发出的聘任书不是劳动合同,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刑事律师

2013-04-13 11:1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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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一份仅盖有公司公章和董事长签章,无劳动者签字的聘任书,能否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原告成都一餐饮公司支付被告陈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74014元。

  2011年5月20日,成都一餐饮公司向陈某发出聘任书,聘任陈某为公司总经理,基本年薪为税后人民币52万元,聘期为五年,聘任书盖有公司公章和董事长签章。陈某收到该聘任书后,未在其上签章。同年7月1日,陈某正式入职。9月22日,公司向陈某发出一份停职通知书,要求陈某9月24日开始停止总经理工作职务,于9月26日之前到公司总部报到,逾期3日,视为自动离职。9月26日,陈某自动离职。后陈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餐饮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6666.67元,经济补偿金7628.76元。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餐饮公司向陈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77202.4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餐饮公司向陈某发出的聘任书,只载明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名称、在聘职务和期间、劳动报酬,对诸如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只字未提,且没有陈某的签章,也没有二者各持一份,不符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聘任书只能视为餐饮公司拟就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而发出的要约,陈某入职餐饮公司工作,应视为陈某以实际行动作出的承诺,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建立,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餐饮公司应向陈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夏旭东 毕惠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案例:登记表不能替代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终须付
     

2013-04-11 10:05:10   字号 打印关闭

  2011年10月25日,王某到A汽车销售公司求职,经A公司法定代表人面试合格后,担任公司出纳职务。A汽车销售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在王某入职时填写了一份员工登记表,也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9月18日,A汽车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王某拒绝周六、周日加班,按无故旷工处理,将王某辞退。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登记表能否替代劳动合同。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登记表已经大部分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该表已由王某签名确认,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格式不正确,但可视其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协议,其应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的员工登记表不能替代劳动合同。该表仅显示王某的基本信息、劳动报酬及休息休假等条款,但缺少公司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因该表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故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王某的仲裁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仲裁委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必备条款。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本案的员工登记表中缺少公司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并且该表姓名处只有王某签名,是无法替代书面劳动合同的。(张世平 夏培奖)

 
来源: 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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