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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律师:75万房子被卖了55万 法院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2013-03-23 14:55

 

来源: 浙江在线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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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近日,上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

  原告刘女士(化名),40岁,在杭州做生意。

  她名下有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由父母居住。2011年8月26日,她和一位方先生到公证处,委托方先生作为代理人出售这套房子。

  后来,方把房子以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一个杨姓女子(经鉴定,当时这套房屋价值75万元)。

  刘女士把方先生和杨都告上法庭,认为他们恶意串通,虚构买卖,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原告刘女士说

  房子卖价低 有人恶意串通

  刘女士向法官叙述事情始末。她说,2011年,自己生意困难,经人介绍找到方先生,想向他借钱。她说,方是一家投资公司的老总,答应借给她20万,不过前提是要以她的房子作为担保抵押,还要求她办理出售房屋的委托公证。

  为了能借到钱,刘女士同意了。两人打了借条,约定借期3个月。当天,方就给刘女士打过去了18.8万元。

  次日,两人去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委托方先生处理房屋出售的有关事宜,并约定房屋转让价不得低于55万元。

  3个月过去,刘女士还有10多万元没有还给方。

  “结果他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房子卖给了自己的员工。买房的钱还是他垫付的,也就是说他才是实际出资人。”刘女士认为两人恶意串通。

  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委托协议书,内容是一位杨姓女子委托房产中介将这套房子挂牌出售,价格为70万元。签委托书的时间是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前一天。

  她认为,这进一步证实是方故意找了个人来低价“买房”,之后想迅速高价出手。

  “过户后,他就来赶我爸妈走,找人泼油漆、堵锁芯……”刘女士说。

  庭审现场

  买房的杨女士支支吾吾

  方先生对此矢口否认。

  他说,自己不是什么老总也压根没有什么员工,跟买房的杨女士完全不认识,更加没有泼油漆,刘女士在血口喷人。

  方先生说,是刘女士主动找来要借钱,委托公证也是她主动提出的。

  庭审中,法官问杨女士,买房的钱从哪里来的?

  杨女士支支吾吾,法官反复追问,她只得拿出一张借条,承认买房款是向方借的,自己没掏一分钱。她还承认,买房时确实没去看过房子。

  庭审中,方和杨说话颠三倒四,出入很大。一会儿说买房是为了自住,一会儿又承认想把房子买进来再卖掉;一会儿说卖房时没有议价,一会儿说有讨价还价。

  法院判决,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为什么转让合同无效

  法官: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一个重要的要件就是要看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方作为委托人把房子卖给杨,但在买卖过程中价款确定、房款交付等重要情节的陈述上,两人说法明显不吻合,且明显和常理不符,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没法自圆其说。

  法院认为,卖房并过户给杨的一系列行为,并不是出于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他们的目的是为了变更房屋所有权,不是真的卖房买房。这种行为实际损害了原房主的利益。

  因此,这份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基于借贷产生的委托公证

  是否合法

  法官:这种情况现在很常见,也是高利贷的惯用手段。有的人找别人借钱,对方会说借钱可以,但必须拿房子作抵押。正常的抵押需要去房管局办理抵押手续,比较复杂,而且如果一旦还不上钱,要实现抵押权也比较复杂,必须先去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就干脆让借款人去办理个委托公证,钱一旦还不出来,出借人就可以直接把房子给卖了,方便快捷。

  一些人被出借人卖了房子,事后找到法院,说这是基于借贷而产生的委托关系,不是自愿的,不能算数。

  但是,公证书是在公证处办理的,公证时,一方也表达了确实是自愿委托的意愿,这种意思表示理应认为真实有效。因此,委托公证书合法有效,对方可以根据公证书内容获得授权,处理房屋。事后再说不是自愿的,还有什么用呢?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所以,千万不要轻易办理这种公证,其后果很难预料。(都市快报 记者 段静 通讯员 尚法)

 
来源: 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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