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律师,上海著名律师|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262916597(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站内搜索

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北京朝阳区法律咨询:“避风港”原则明显倾向于保护网络服务商,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法律顾问

2011-06-01 10:59

  2006年,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中明确了在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商的地位,并确立了用于判断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即“避风港”原则,以求其在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然而在现实中,无论是在网络服务业还是法学界,人们经常对“避风港”原则存在误解,使得立法机构精心设计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的“避风港”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被普遍的适用。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 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北京律师 

https://anxi123sunkui123.webnode.com/

https://anxi123sunkui123law.webnode.com/北京房产律师网https://bjfc.webnode.com/

孙奎律师https://lawanxi123.webnode.com/孙奎律师https://blog.sina.com.cn/sunkui1234

丰台律师网https://anxi123.webnode.com/   北京律师网   https://anxi123.5law.cn/lawyer/cn_lawyer/index.shtml

北京律师  https://5858law.webnode.com/孙奎博客https://blog.stnn.cc/anxi123/Efp_Blog.aspx

https://www.vlawyer.cn/lawyer/lawyer.php?id=anxi123丰台律师https://blog.law-star.com/blog/user/anxi123/北京律师https://hi.baidu.com/%B7%E1%CC%A8%C2%C9%CA%A6丰台律师https://blog.china.alibaba.com/blog/anxi123sunkui.html丰台律师https://blog.lawask.cn/home.asp?userid=95323丰台律师https://lawyer.110.com/89843/

https://home.51.com/anxi123sunkui丰台律师https://hi.baidu.com/%C2%C9%CA%A6%CB%EF%BF%FC丰台律师https://14049.1cnlaw.com/

https://www.9ask.cn/blog/user/anxi123anxi/丰台律师https://anxi123.blog.sohu.com/

https://www.9ask.cn/souask/user/index.asp?ID=1279474丰台律师https://sunkui123.web.3721diy.com/丰台律师https://user.148com.com/?47214律师https://xzz.2000y.net/mb/1/index.asp?depid=5050孙奎律师服务https://anxi123.j7q.cn/Index_cn.html 北京找律师https://anxi123.ebenwanli.com/ 律师https://www.ctc95.com/zy-index.asp?lsid=245

北京律师精英网https://166rmb.cn/User/anxi1234/Intro.asp?m=-1

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避风港”原则的外延界定

  网络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第512条。根据DMCA规定,把网络著作权侵权限制的行为分成了四类:一是暂时传播;二是系统缓存;三是根据用户指示在系统或网络中存储信息;四是信息搜索工具。

  目前我国涉及到的著作权纠纷主要为第三类行为。我国学者在论述“避风港”原则时,并没有给其一个明确的外延,从而导致了在理解该原则时出现了偏差。笔者认为,参照DMCA第512条相应规定,“避风港”原则的完整外延应包括两部分,一是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限制的条件规则;二是完整的“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之程序规则。换言之,“避风港”原则实际上包括了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规定。若任一方面有缺失,均会导致网络服务商不能驶入避风港。

  “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

  就我国立法而言,对于“避风港”原则的实体条件部分,《条例》在第22条明确了五点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侵权抗辩条件: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下称网络作品);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网络作品侵权;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网络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法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网络作品。

  对“避风港”原则之程序部分规定在《条例》第14、15、16、17条。其中,第14、15条规定了“通知——删除”程序:“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网络作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网络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网络作品,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网络作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第16、17条规定了“反通知——恢复”程序:“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网络作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网络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网络作品,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网络作品,或者断开与该网络作品的链接。”

  “避风港”原则的争议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避风港”原则的几个主要争议焦点:

  一是“避风港”原则是抗辩理由还是免责事由。根据“避风港”原则含义,该原则提供的是限制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并没有落入法定免责事由的范围。同时,根据DCMA和我国《条例》规定,能够成功驶入“避风港”的网络服务商必须先从互联网中移除涉嫌侵权的资料,否则不能受到“避风港”保护。因此,无论是DMCA还是我国《条例》,其中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均只是网络服务商面对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一种抗辩理由,至于能否对抗权利人的侵权赔偿请求,还需法院进一步审查网络服务商是否具备驶入“避风港”的法定条件。只有满足了严格的法定条件,网络服务提供商才可能受到“避风港”的保护。因此,“避风港”原则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并非当然免责。

  二是对权利人“通知”的要求应该严格还是宽松。目前在许多网络侵权案件中都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权利人发现网络服务商的空间上存储了未经其授权的作品后,便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启动“通知”程序。还有的原告声称向侵权网站发出了“通知”,但无相应证明。因此很多权利人因为在“通知”程序上出现疏漏而败诉。一些观点正是基于上述案例认为“避风港”原则明显倾向于保护网络服务商,而不注重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认为“避风港”原则有失公平。

  事实上,“避风港”原则中的书面“通知”程序有利于规范服务商和著作权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同时还有利于防止基于恶意的不实通知。此项机制,可免于诚实经营的服务商为侵权责任的风险过于担心;可使网络用户的言论自由不受恶意通知侵害;还可以使著作权人积极准确的行使权力。因此对于“通知”程序的形式和内容严格要求是有必要的。

  三是服务商的注意义务程度如何界定。在“避风港”原则中,主观前提条件非常重要,即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侵权的存在,或者没有意识到侵权活动的发生。换言之,如我国《条例》第23条最后一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网络作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此条款被公认为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在实践中,何种情况下认定网络服务商“明知或应知”侵权作品的存在,尚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对网络服务商所要求的“知情”应具有现实性。按此观点,互联网服务商只是在他意识到侵权活动(对知情具有现实性)而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侵权。依这种思想,则对于网络服务商“明知”或“应知”的标准更加明晰,即只有当网络服务商收到了著作权人的通知后,仍然不作为或者作为有瑕疵时,才容易判断出其“明知”或“应知”,才适用“避风港”原则的例外,不能受到“避风港”的保护。如果把“明知”或“应知”的标准规定过低,将为网络服务商课以过重的义务,则不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作者□曹逸凡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返回

© 2010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