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伤害能赔伤痛难抚 幼儿教育安全第一,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2013-06-04 15:39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老胡说法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六一儿童节,如何营造一个儿童安全、健康、快乐成长的环境问题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话题。
幼儿园作为与儿童关系最为密切的场所,担负着对学龄前儿童安全健康更重要的责任。然而,从目前状况看,不少幼儿园依然存在着管理漏洞,使得幼儿抓伤、咬伤、打伤、跌伤、烫伤等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幼儿期的孩子活泼好动,什么都想看一看、摸一摸、玩一玩,但他们的判断能力和认知能力都十分有限,无法准确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常常诱发危险因素。而当处于危险之中时,又由于幼儿的灵敏性和协调性较差,体力较弱,也缺乏保护自己的能力,所以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幼儿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当警钟长鸣,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
有些幼儿园的安全事故尽管不是十分严重,但往往引起家长的强烈不满,并且成为家长和幼儿园纠纷的导火索。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目前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依据该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幼儿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要看是否切切实实地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
儿童是人类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儿童的安全健康是儿童成长发展的重要基础。无论是幼儿园还是家庭、学校都应当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儿童,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切实负起责任。 胡勇
幼儿碰倒啤酒瓶炸伤角膜
□常照军 卢国伟
5岁女孩君君(化名)在走出幼儿园教室门口时,不小心碰倒楼梯口的啤酒瓶导致爆炸,顿时飞溅的啤酒瓶碎片扎伤了君君左眼。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该幼儿园园长王某赔偿君君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加上已支付的2.5万余元,共计20万余元。
2011年9月24日下午,在幼儿园学习舞蹈的小朋友们都兴高采烈地走出教室,突然“砰”的一声响,君君手捂左眼哭了起来,原来是堆放在楼梯口的啤酒瓶被碰倒引起爆炸,致使君君左眼受伤。幼儿园老师赶紧将君君送往眼科医院救治,经诊断,君君的左眼角膜穿孔,住院34天,共花费医疗费2.5万元,由幼儿园园长王某支付。
2012年1月,经司法鉴定,君君的左眼损伤已构成七级伤残。
君君的眼睛被炸伤后,经多方治疗,左眼仍无视力。王某在事件发生后先后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也为君君的治疗想尽了办法,可最终不能使君君的左眼治愈。君君父母多次找到王某协商解决方案,但双方没有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无奈,君君在父母的代理下起诉幼儿园,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
对此,王某辩称,君君受到的伤害是啤酒瓶爆炸所致,应该由生产商来赔偿;君君受伤是另一名小朋友齐某玩耍造成,应该由齐某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君君在事故发生时年仅5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明知啤酒瓶容易发生爆炸引发危险,却没有及时消除,导致君君左眼受伤,对此幼儿园具有明显过错,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关于幼儿园抗辩称应由啤酒生产商来赔偿的理由,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啤酒瓶爆炸导致人身损害,消费者有权向经销商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该案中,君君并不是消费者,其无权向生产者要求索赔。因此,幼儿园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虽然王某在庭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君君受到的伤害属于另一名小朋友齐某玩耍造成,但不能因此免除幼儿园的责任。事故是幼儿园没有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法定义务才导致发生,君君自身并无过错。因此,幼儿园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孩子玩耍摔伤幼儿园反诉
□冒群
2010年9月,刚满3岁的周一涵被父母送到江苏省南京市某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2011年10月27日早,周一涵在幼儿园与小朋友玩耍时摔倒。当即,幼儿园老师电话通知其父母,并将孩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治,周一涵脚踝骨折,医生为其进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治疗期间,幼儿园支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12月22日,周一涵再次住院,并花去医药费3400余元。
出院后,为了讨要这3400余元医疗费,周一涵的父母多次找幼儿园,但均未谈妥。无奈之下,周一涵的父亲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上法庭。然而,让周一涵父亲没想到的是,幼儿园不但没有积极赔钱,反而提起了反诉,要求其返还幼儿园第一次为周一涵支付的医疗费1万元。
据了解,经过司法鉴定,周一涵骨折部位功能丧失达10.3%,不构成伤残,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120日为宜。在进行伤残鉴定后,周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幼儿园赔偿周一涵1.17万余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幼儿园的反诉请求。
因幼儿园不服,法院又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幼儿园一次性给付周一涵73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涉及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发生人身损害后的责任分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义务、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审理本案时,法官考虑到,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受伤儿童进行特殊保护。这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个弱势群体,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当其因遭受人身伤害而提起诉讼时,应对教育机构实行推定过错责任,最大限度保护受伤儿童的合法权益。当然,法院在要求校方注重学生安全管理和教育的同时,也不能过大加重校方责任,校方承担过重责任的判决必将导致校方因害怕承担责任,而大量减少甚至取消学生的各项活动内容。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该案件的审理还衍射出一个问题,就是幼儿保险制度的不完备,一些家长拒绝交保险,等到事情发生时无处理赔,后悔莫及。今后,法院将与有关部门协商,希望能对保险制度进行完善。
男童如厕时意外摔伤 老师未陪同实属不该
□本报记者黄洁
4岁男童小赵在幼儿园上厕所时不慎摔伤。小赵的父母认为事发时厕所地面比较湿滑,也没有老师看管,诉至法院要求该幼儿园赔偿误工费7200元、事发当月的托管费750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幼儿园赔偿小赵父母误工费1305元,但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小赵的父母诉称,2011年7月19日下午,老师打电话告知小赵在幼儿园磕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需要家长签字进行缝合处理。刘女士赶到医院,看见孩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其间幼儿园老师描述称,小赵是在上厕所时不慎摔倒,磕在小便池的边缘,可能是因刚清扫过地面比较湿滑所致。
据当时和小赵一起上厕所的小朋友反映,当时老师让几个小朋友自己去卫生间,并未陪同,事发后是同去的小朋友找到老师反映才被发现的。“我们认为幼儿园监管不力,致使孩子受伤,而且缝合处在脸部,因小赵年龄较小,必须由家长24小时陪护。”小赵的父母于是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小赵仅有4岁5个月,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和对行为危险性的认知能力,日常生活依赖于成年人照管,所以幼儿园应尽到监护义务。幼儿园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全面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及义务,亦未能证明小赵受伤系意外事件,因此法院认定幼儿园对于小赵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小赵未构成伤残,该项请求于法无据,因此不予支持。
据此,海淀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如上判决。
孩子不吃饭老师扇脸 判令幼儿园赔偿八千
□余亚莲 艳秀 穗法宣
幼儿园老师情急之下打了学生一巴掌,家长认为这一巴掌给孩子的心理留下阴影,告上法院。法院认为,老师的行为违反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判决幼儿园赔偿孩子8000余元。
5岁的小明在幼儿园上学,有一天晚饭时,小明不愿吃晚饭,幼儿园当值老师陈某无奈只好将小明强行抱入室内,小明也急了,乱踢乱打,并用嘴巴死死咬住老师的肩膀。陈某情急之下对小明打耳光、拧耳朵,致使其受伤。
幼儿园当日通知了小明母亲,其母心疼儿子被打,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天,小明母亲带着孩子去医院治疗,检查称小明右侧脸颊见有二条红色伤痕、双侧耳廓有瘀痕,结论为脸、耳软组织伤。
小明的家人后来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幼儿园及其教职人员未能恪尽职守,给小明的肉体和精神造成了损害;陈某使用暴力伤害小明应予谴责;而雇用陈某的幼儿园则应为此承担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抚慰金。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师的职业操守,雇用陈某的幼儿园应该对陈某的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小明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8000余元。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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