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同住人的居住权能解除吗,北京房产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海淀区律师
2013-03-18 23:38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案例:黄老汉与吴老太系夫妻,共同生育了黄哥、黄小妹一子一女两人。1953年黄老汉率家人从中兴路棚户区移居至交通路(国家配房),黄老汉为租赁户主。1955年黄小妹报出生于交通路住房内。1983年黄老汉在交通路的住房与他人对调至芷江路居住。黄老汉于1985年病故。吴老太于1986年更改为芷江路房屋的租赁户主,1986年4月黄小妹随夫户口迁至宜川三村。1996年黄小妹因夫妻纠纷,由吴老太将其带回,户口迁入芷江路与吴老太同住。1997年黄哥将户口迁进芷江路吴老太处,但人户分离。
由于吴老太重男轻女思想严重,意欲将租赁户主变更为儿子黄哥,黄小妹不允,遂起纠纷。吴老太为原告,黄小妹为被告。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母女关系,争议(芷江路)房屋系原告承租的公有房屋,1996年被告以离婚为由欺骗原告,将其户口迁入争议房屋内,且从未在争议房屋内居住过,现要求确认被告在争议房屋内无居住使用权。
被告辩称:被告户口迁入争议房屋理由正当,原告同意,不存在欺骗一说。被告十几年来照顾原告生活起居、看病就医,已尽女儿之责,且长期居住,以尽照顾之责,原告以起诉形式强迫被告迁移户口系恶意诉讼,有违公序良俗的社会道德风尚。
庭审中,原告提出年迈体弱要求将其租赁房屋出租,租费补贴其养老院之费用。黄小妹应允,住房困难暂时自己克服,但决不同意迁出户籍,坚持在争议房屋内拥有居住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对于自己权利的处理予以允许,驳回原告的诉讼的请求。北京房产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海淀区律师,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论案: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推卸。在原告同意被告户口迁入的那一天起,被告即拥有居住的权利,原告有义务让被告居住。户籍系一个人永久居住地的权利证明,本案的居住使用权是物权的派出权利,在物权纠纷的处理中应坚持平等保护、物权法定、物尽其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本案被告的用益权来自于国家的分配和户主的同意。鉴于这一法定的事实,那么原、被告的居住权应当平等保护,双方均有居住使用权,均不可随意剥夺。(以上均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张建伟 祝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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