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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在钢架上互殴致对方摔伤如何担责,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2013-04-28 22:48

 

来源: 正义网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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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邓海英

  案情:2013年2月12日,在贵阳市一建筑工地的建筑施工钢架上,钢筋工人王某与木工李某因交叉施工互相影响作业而发生争吵,继而升级为打斗,在互殴过程中王某因大意踩空,从6米高的施工架上摔下,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属于重伤。

  分歧意见:对于李某是否应当对王某受伤的结果承担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应承担责任,因为王某受伤是因其自身不小心踩空摔下,与李某的伤害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是一种意外事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当对王某的重伤结果承担责任,对其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在建筑施工钢架上互殴,场地特殊且危险,李某应当预见得到王某有可能摔下受伤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应当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当对王某的重伤结果承担责任,对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因为,李某有伤害的故意,又有伤害的行为,虽然伤害行为不是王某受重伤的直接原因,但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本案不是意外事件。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意外事件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本案不存在不可抗力,这一点应该不存有异议。那么是不是不能预见呢?笔者认为,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具有正常公民所具有的思维、判断、识别能力,应当而且能够预见到在6米高的钢架上与他人互殴可能出现的结果。

  其次,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要求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并且由于伤害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受伤。而本案显然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

  第三,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笔者认为,本案定性的关键是要搞清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内容。

  从认识因素上说,李某与王某在钢架上打架,钢架有6米高,加之双方情绪激动、动作粗暴、局面难以控制,行为人对被害人从钢架上坠下受伤的结果,应当能够预见。

  从意志因素上说,行为人对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不是放任,也不是希望,而是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

  从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王某的重伤结果不是殴打行为的直接结果,而是从钢架上坠下的直接结果。换言之,王某的重伤结果不是故意伤害行为所产生的直接结果,而是由于双方互殴导致从钢架上坠下造成的。互殴是导致王某摔伤的原因。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必然因果关系,即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时,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它要求具有以下要件:首先作为某种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这是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必要前提;其次当具有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的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了某一结果的发生。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对在6米高的钢架上殴打王某当然可能导致王某摔伤应当预见却未预见,结果确已发生,故李某先前的互殴行为与王某踩空摔下受伤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作者单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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