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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看门员将厂家设备变卖如何定性,北京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2013-05-16 22:26

 

来源: 正义网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王文太 杜永根

  案情:2008年1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庞某受雇为山西省浑源县京源选厂看门员兼保安员。因该厂拖欠庞某工资致其生活困难,在该厂停产并只留下庞某一人看门时,庞某私自将厂内设备卖掉,并将得款59500元占为己有。

  分歧意见:对庞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庞某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庞某虽受雇为京源选厂看门员,在停产期间,庞某实际上也担负了对选场内财物保管的职责。在此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盗窃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出卖据为己有,其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庞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庞某系该厂看门员兼保安员,其职责是负责厂内的设备安全及人员、设备正常出入大门。庞某虽有保护厂内设备安全的职责,但工厂并没有赋予其主管、经管或经手厂内设备的权力,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厂内设备出卖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庞某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首先,从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庞某是利用工厂停产期间而自己看管设备的便利条件,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选厂设备出卖,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其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有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观上该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占、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经营财物的便利条件。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无职务,只是利用熟悉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的便利,这种便利与职务没有关系。

  在判断某人是否有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时,不能只凭借社会习惯推定和被告人的口供,应该综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规定、聘用合同以及其他授权形式来予以判断。综合本案,被告人庞某系选厂看门员兼保安员,但是在停产期间该厂并无其他工作人员留守看管财物,庞某实际上担负了看管、保管选场设备的职责。在此期间,庞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盗窃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出卖据为己有。其偷卖设备的犯罪过程是利用职务之便,而不是利用工作中熟悉环境条件,较易接触到作案目标的方便条件。北京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作者单位: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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