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足球比赛中受伤 如何主张损害赔偿,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2013-05-28 11:56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王 实 黄 杨
蒙某和王某都是足球爱好者,然而近期的一场足球比赛却让两人打起了官司。因王某拒绝对蒙某进行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蒙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决王某给付蒙某补偿款5000元。
蒙某诉称,2011年11月,其与王某在中国矿业大学足球场进行足球比赛过程中,王某将其踢伤,导致其右腿胫骨骨折。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导致本次诉讼的发生。
王某辩称,事情发生之后,双方曾共同签署过一份事实说明书,从该份事实说明的内容来看,蒙某受伤的责任在于其本人。该场足球比赛是一场有组织的正规比赛,足球运动本身就存在受伤的可能性,这一点蒙某应当清楚。关于蒙某受伤的事实,是蒙某在王某看不到、不知情的情况下,前来阻挡王某射门造成的。事发当时王某本人也受伤了。蒙某在应当预见其防守动作可能导致受伤的情况下依然进行阻挡。受伤之后,王某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主动提出要求看望蒙某,但蒙某予以拒绝。此外,有组织的比赛应当由组织方承担责任,故不同意蒙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蒙某和王某均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两方证人对事情发生经过的描述各不一样。对于蒙某出具的其因伤误工导致的误工损失证明、护理费用证明等,王某均不予认可,认为需要提交完税证明以及由医院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蒙某所受人身伤害是否系王某故意所为。目前唯一的书证,即为事实说明书。该事实说明书上记载的事实经过是:在比赛过程中,王某带球转身欲射门时,蒙某防守,双方腿脚相撞。双方的部分队员在该事实说明书上签字确认。根据该事实说明,可以认定王某对于蒙某所受伤害并无主观故意,而属于在足球比赛中的正常对抗所导致的。在事实说明书上签字确认的葛某、谢某、孙某出庭作证,均证实王某违反体育比赛的原则,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故意。这与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所签字确认的书面文字表述不一致。上述三名证人的证言较之书面证明材料的证明力为弱,不足以推翻书面证明的证明效力。故应以事实说明这一书面材料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
法院认为,体育比赛尤其是足球比赛,对抗性很强,作为从事此项运动的人员,均应知晓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在参与此项运动时,应当具有承担出现人体受伤等风险后果的意识。在该案的比赛中,蒙某的人身确实受到损害,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基于公平的原则,王某应当给予蒙某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将酌情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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