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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8 17:19

在涉外仲裁中,一个案件极有可能因为一个不起眼的仲裁协议而可能会万里迢迢到国外仲裁,因为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还取决于依据何国的法律。合同中如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法院将没有管辖权,因此,中国当事方在签订仲裁协议时要相当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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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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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民间性、跨地域性、意思自治等特点,其法律适用问题比诉讼更为复杂,在行使管辖权、确定仲裁程序法、裁决实体争议、裁决执行等诸阶段都需要进行不同的法律适用。首先是“冲突法问题”,即选择哪一个国家(法域)的法律或规则来适用;其次是“法律查明问题”,即如何查明这些待适用法律(准据法)的确切内容和含义。

  对于仲裁协议适用法律问题,特别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适用法律问题历来争议较大。国际法协会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自2006年起对此问题开展了2年的研究。2008年国际商会的里约热内卢第73届双年会上,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向国际法委员会提交了最终的研究成果———《国际商事仲裁中准据法内容查明的最终报告》,该报告考查了国际仲裁实务界的相关实践,但仍然没有发现一些共同的、规律性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实践做法。

  笔者最近处理过的一个案例,正是涉及了合同中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该案中,L公司与T公司(香港公司)合作经营连锁酒店业务,后来双方经营中产生纠纷,L公司随即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经营合同。T公司抗辩双方订有仲裁条款,双方应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

  L公司与T公司签有《单位系统协议》,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内容为“应将争议提交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规则被视为本款之一部分”,LCIA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对于仲裁地的规定为,各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确定仲裁地。未作此选择的,仲裁地应为伦敦,除非仲裁院依实际情况另行决定仲裁地。

  而L公司认为《单位系统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是无效条款。L公司与T公司签订的《单位系统协议》中既没有约定适用哪国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故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确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单位系统协议》中第14.7条就是仅仅约定了仲裁规则,L公司与T公司也从未达成补充协议,且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不能确定就是由该院来仲裁。

  法院最终裁定对L公司与T公司之间基于《单位系统协议》产生的纠纷无管辖权,L公司应就其与T公司基于《单位系统协议》产生的纠纷,通过约定的仲裁方式解决。

  本案的焦点是:审查《单位系统协议》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是中国法还是英国法,根据该法律,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我国法院审查国内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当然适用本国法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适用哪国法律没有规定。根据仲裁协议的独立审查原则,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条款)效力的法律不等于审查合同效力的法律。但是,实践中常常将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与审查合同效力的法律混同,该做法明显违背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弥补了这一不足。该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双方未书面协议另行约定仲裁地,根据仲裁条款以及作为仲裁条款一部分的LCIA规则第16.1条,应确定英国伦敦为仲裁地,适用英国法作为判断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依据英国法,《单位系统协议》第14.7条对双方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的约定应为有效。

  英国法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比较宽松,在1969年7月18日HobbsPadgett&Co.(Reinsurance),Ltd诉J.C.Kirkland,Ltd.,和Kirkland上诉案中,协议中仅约定了“合适的仲裁条款”,英国法院即判定其为有效的仲裁条款。

  MangistaumunaigazOilProductionAssociationv.UnitedWorldTradeInc(1995WL1081866(QBDCommCt))更是较为直接地回答了本案的仲裁条款效力以及法律适用问题。王座法院商业法庭的波特法官(Mr.JusticePotter)判决:“如果发生争议的话,仲裁按照I.C.C仲裁规则在伦敦进行”,这些词语是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从国际石油销售的合同背景下整体解读该条款,表明双方当事人打算将可能发生的所有争议按照I.C.C仲裁规则的规定在伦敦提请仲裁解决,并适用英国法。…”

  因此,合同双方在签订条款时,对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要特别谨慎,否则在争议发生时,很有可能因为仲裁条款而无法在法院起诉,甚至需要到国外进行仲裁,从而耗费巨大的人力和财力。

  (作者吴之翔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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