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丰台律师:女律师未收到传票成被告后80万存款被划走,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海淀区律师
2011-03-26 17:09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羊城晚报记者 杨桂荣 实习生 李静
“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我就成了被告并被缺席审判败诉;同样没有收到任何通知,80万存款就被悄无声息地划走!”
深圳市女律师陈某春近日向羊城晚报爆料,她莫名其妙就成了一起诉讼中的被告,7个多月后法院将其80万存款划走,并查封了她名下的房产……陈某春表示,自己没有收到开庭传票和判决书,她质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程序不合法。而涉事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则回复称,诉讼文书都已按法定程序送达。
为何陈某春没有收到诉讼文书?其中究竟有什么原因?法院的诉讼文书到底该以怎样的方式送达?带着这些问题,羊城晚报记者展开了调查。
事主投诉
“天降”官司,80万存款被清零
陈某春(见上图)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她是广东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居深圳宝安。3月6日傍晚,她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一条扣款短信,提醒被扣款17万余元(如上图,另有定期存款62万多元被划走,共计被划走约80万元)。这让陈某春慌了神,几经周折才发现,自己已是一宗诉讼中的被告——2012年7月18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令:“被告龚某星、陈某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某娟、陈某龙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0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现累计金额已超160万。
陈某春表示,虽然另一“被告”龚某星是她的前夫(两人2009年年底离婚),但她根本不认识这两个原告。陈某春告诉记者,从越秀法院提供的庭审记录来看,2007年11月1日,原告杨某娟和陈某龙将一笔56万元的款项借给了龚某星炒股,后来龚炒股失败,仅还给原告16万元。陈某春认为,虽然她与另一被告龚某星2009年年底前确属夫妻关系,但即使这笔借款炒股费用真实存在,那也应该是龚某星的个人行为。还款协议上也只有龚某星一个人签名,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这笔40万元的款项用于双方家庭开支与日常消费。所以,陈某春认为自己不能被列为共同债务承担人。
另外,陈某春表示,虽然借款行为发生在2007年,但直至2010年6月27日才出具借条和担保书,这已是她和龚某星离婚之后了。可担保书上“陈某春”的签名明显是假的(陈某春提供了越秀法院推荐的权威机构的笔迹鉴定资料)。陈某春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资料来看,主审法官应该知道2009年年底两个被告人已经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也有明确的财务分割条款,为何女方在离婚半年之后仍会在前夫的借款担保书上签名?这显然有违常理。
法院回应
快递被拒签,送达程序不违法
据陈某春介绍,由于法院寄送的传票快递上,收信人的手机号码并不是她本人的,导致传票由于快递被拒收而未送达,而越秀法院就启动公告送达,也显得有些仓促。她认为,启动公告送达的方式也只是在公开媒体上刊登一个法律通告,很容易被当事人忽略。
对此,3月21日下午,越秀区法院民事一庭与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及主审该案的易法官一起接受了羊城晚报记者的采访。据介绍,近年来民事案件中不法分子恶意利用文书送达程序方面的漏洞进行虚假诉讼的现象呈逐年增加趋势,其中部分原因就在于被告以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未果,而经公告送达后因影响力有限被告又基本上难以收到(也有可能故意视而不见),从而造成被告缺席庭审。
“因被告陈某春不在本市居住,我们在开庭前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陈某春的身份证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向其寄送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被告事后也确认该地址是其常住地址),但该邮件被邮政机关退回,退件原因为‘拒收退回’。于是我们在《人民日报》上启动了公告送达方式。法院的送达程序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并不存在违法之处。”据有关负责人同时解释,由于现今社会人口流动性强,客观上给法律文书的送达带来一定影响,这也是许多基层法院共同面临的问题。
至于被告陈某春对于此案庭审中存在的种种疑问,有关负责人认为,由于法院在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完送达程序之后,被告陈某春未能到庭应诉,法官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分析,并根据由此形成的法律事实对案件作出处理。因此,无论从程序,还是从实体上来看,该案的处理并不存在违法之处。
另据该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在执行前也曾通过挂号信寄送给陈某春执行通知书,但邮局退回件上表明“逾期未领”,这也许又一次存在文书送达未果的情况。
据越秀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日已经收到陈某春要求再审此案的申请,法院执行局已暂停继续执行,同时法院将审议陈某春提供的最新证据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官说法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可以启动公告送达
到底法院诉讼文书何时适用公告送达,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
广东省高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表示:所谓“送达”,即送了还要达到,这是两个动作,现实操作中有可能符合程序但却“送而未达”。至于公告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第89条对公告送达进行了规范,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它是一种推定送达,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推定为已经送达、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是法院诉讼送达的一种补充方式,不是第一选择方式和唯一方式。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一般情况下都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辅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进行,除非特殊情况才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另有安徽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罗燕敏在安徽法院官方网站发表的《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相关问题研究》一文指出:承办法官应增强对邮寄送达文书审查的责任心,杜绝因邮寄送达不规范造成当事人未收到或迟延收到诉讼文书的情况发生,保护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从而保证审理案件程序的公正。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海淀区律师,北京丰台律师
(原标题:没收到传票就成了被告 没看到判决80万被划走)
深圳一女律师质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程序不合法,法院回复称符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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