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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律师:工伤事故形形色色 知法悉规巧维权益,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2013-04-28 13:38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社区版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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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老胡说法

  由于职业环境的复杂性和用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的缺失,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形形色色的工伤事故总是频繁发生,给劳动者带来痛苦甚至死亡,也给企业也带来巨大损失。

  所谓工伤,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同时,我国的法律还规定了几种视为工伤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发生后,由于具体原因的复杂性和利益及认识的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产生纠纷,甚至酿成诉讼。依据有关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其判断的核心在于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非仅仅具有关联性。

  (胡勇)夜班休息伸懒腰险致残□杨波 黄建烈

  员工在车间休息时,伸个懒腰不料左手伸进了风扇险些致残。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却持相反意见,认为该工人属于自残,并状告劳动部门,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驳回用工单位的诉讼请求。

  李飞在某食品有限公司打工,工作时间分两班倒。公司规定上夜班的员工只能在宵夜后进行短暂休息。2012年5月,李飞恰好轮到上夜班,由于工作量集中于深夜,李飞于当晚11时吃完夜宵后一直作业到次日凌晨两点。随后,李飞便到相邻车间休息。约半小时后,睡意朦胧的李飞习惯性地直起身子,伸了伸懒腰,一不小心,把左手伸进了安装在墙壁上的风扇里,瞬时手指血肉模糊。

  2012年7月,劳动部门根据李飞的申请作出决定,认定李飞的受伤属于工伤。而用人单位于去年年底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劳动部门,并将员工李飞列为第三人,请求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庭审中,食品公司诉称,当晚李飞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擅离工作岗位,到隔壁车间偷懒休息才受伤的,其伤害不是发生在工作场所,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不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食品公司还称,风扇安装在较高的地方,一般情况很难碰到,李飞受伤很可能是自残所致。

  劳动部门辩称,经过调查已查明李飞当晚是在公司上夜班,公司也允许员工工作期间短暂休息,但没有规定明确的休息时间,李飞的受伤经过也说明了其是在工作期间完成高强度的工作后进行适当的休息,其伤害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发生,公司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飞存在自残致伤的行为。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丰台律师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飞从事的是高强度的体力劳动,虽然公司规定员工可以在宵夜后作短暂休息,但由于工作任务重,李飞当晚用完夜宵后即回到工作岗位,持续作业到凌晨2时,时间长达4小时,其进行适当的休息是必要的,所以,劳动部门认定李飞是在工作场所与工作时间内受伤并无不当。对于李飞是否自残致伤,原告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社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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