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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律师:挪用下属单位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如何定性,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海淀区律师

2011-04-01 14:31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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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


  张某系A省交通厅厅长。该交通厅下设两个公司,分别为高速控股公司和金桥公司。为有效填补金桥公司的资金缺口,保证公司正常运行,2009年4月,张某召集厅办公室主任、财务审计处处长、基建处处长等人商议,最后议定:从省交通厅下属的高速控股公司借款3094.2万元给金桥公司,但是却未能使金桥公司扭亏为盈,金桥公司一直未能归还借款,后东窗事发。


  【分歧】


  对于张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张某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张某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对张某以滥用职权罪定罪量刑。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区分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不但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当合理地行使职权,国家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规范、约束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这些规定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和运用职权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也是其职务行为的界限、范围和行动准则,是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职权的不正当运用尤其是滥用,不仅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还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


  二、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但又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类人员具有包容性。


  三、两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不同。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行为表现。滥用职权罪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形:(一)不认真运用权力,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随便、随意地行使权力;(二)过度地运用权力,即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超越职务范围行使权力,或者在职务范围内超越权力运用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等要求行使权力。两者均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海淀区律师,北京丰台律师


 
 四、两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挪用公款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而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一般由过失构成,尽管行为人违反职责义务可能是故意的,但对危害后果的发生通常是一种过失心态。实践中要正确区分两罪,应该重点审查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综上,通过对张某的犯罪行为的主观罪过、客观表现及侵犯的客体综合分析,对张某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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