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丰台律师:虚报价格协助套取公款如何定性,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2013-03-15 10:55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靳波
案情:李某是一私营中介机构负责人,2010年12月,李某的公司承揽某城镇建设规划设计业务,该镇副镇长张某向李某提议,“合同款我们定价20万元,我在合同价款上多报8万元,我拿5万元,你留3万元”,李某表示同意。随后二人分别代表双方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价款28万元。待合同款从该镇财政上拨付给李某公司后,李某将5万元现金取出交给张某,余下钱款不敢拿一直留在公司财务账上。2011年7月,张某因其他受贿行为案发,李某遂向检察机关主动交代多报8万元的事情。
分歧意见: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将多得到的合同款5万元送给张某,是贿赂行为,李某签订的合同是代表单位的行为,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而是单位行贿行为,因贿赂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李某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张某互相通谋,利用张某副镇长的职务之便,由张某虚报8万元,再通过李某公司账户将虚报公款套出后私分,共同侵吞了国家公款,李某和张某是共同贪污行为,应当以贪污共犯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张某通过张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采取虚报的手段套取公款,是贪污行为。但李某是代表公司实施的签合同、转账、送钱等行为,其套取的公款留在公司账上,李某个人没有占有赃款。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作为贪污犯罪的主体,因此不应以贪污罪追究作为单位负责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该案从主观上看,张某和李某有共同套取国家公款的主观故意。从客观行为上看,李某同张某签订合同,采取将合同价款虚报8万元,通过张某的签字拨款、李某的转账、提款、送款一系列行为,共同完成了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公款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共同贪污行为。
其次,从本案事实分析,李某行为并非完全代表单位,其实质是个人的行为。虽然李某有履行公司授予的权力处理单位事务的行为,但是李某在没有经过单位集体研究。从赃款的归属上看,虽至本案案发前李某还没有将3万元实际占为己有,但其主观上却并不是为单位谋利,单位并不知道这笔钱的存在,李某随时都可以将之取走。第一种、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属单位犯罪,而以刑法未对贪污贿赂罪规定单位犯罪的观点不成立。从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的贪污共犯的基本原理分析来看,李某与张某属共谋利用张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共同侵吞国家公款,是贪污共犯。
最后,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所叙明的罪状可知,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上的便利去实现贪污目的,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犯罪中起到的是帮助犯、教唆犯或组织犯的作用。从本案来看,李某个人身份状况、单位性质并不能对犯罪性质起到决定作用。而其恰恰是与张某相互勾结,对张某实施的贪污行为起到帮助和辅助作用。因此,李某和张某是共同贪污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共犯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丰台律师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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