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丰台律师:贪心男子疯狂盗窃 锒铛入狱悔已晚,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2013-03-17 14:34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广西浦北县寨圩镇土东村委一男子韦银在一个月内疯狂盗窃四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韦银终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2013年3月14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韦银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韦银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多次伙同刘志(另案处理)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合计6042元。其中:
一、2012年9月16日6时许,被告人韦银伙同刘志窜至浦北县寨圩镇绿宝石水泥厂宿舍楼一楼走廊,由韦银在一边“放风”,刘志用特制钥匙盗走韦春的一辆建设雅马哈牌黑色摩托车。二人偷车后将该车以550元价格卖给乐民镇社头村一吸毒人员。经物价部门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771元。
二、2012年9月24日7时许,被告人韦银伙同刘志窜至浦北县寨圩街友谊路58号远华旅社一楼大厅,由刘志在一边“放风”,韦银进入大厅内发现宁溪的一辆港田牌摩托车没有锁车头锁和防盗锁,车钥匙没有拔下,便将该车盗走。次日8时许,被告人韦银和刘志将该车骑到寨圩镇粮所路口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扣押了该摩托车,之后发还了失主宁溪。经物价部门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三、2012年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韦银窜至浦北县寨圩镇糖厂大院宿舍楼梯口,利用随身携带的特制钥匙盗走黄梅凤的一辆建设牌红色女装摩托车。次日早上,被告人韦银将该车以450元价格卖给乐民镇一个男子。经物价部门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249元。
四、2012年10月12日7时许,被告人韦银伙同刘志窜至浦北县寨圩街四处寻找作案目标。当二人来到寨圩镇金龙路5号铺面门前,发现谢方钦的一辆春燕牌红色男装摩托车没有拔车钥匙,便将该车盗走。后因发现车主是刘志的朋友,便将该车交还失主谢方钦。经物价部门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122元。
另查明,被告人韦银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送往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役,后被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二日,于2012年3月20日刑满释放。
浦北法院认为,被告人韦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为人民币60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银为吸毒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韦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被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北京刑事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丰台律师(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广西浦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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