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律师,上海著名律师|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262916597(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站内搜索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关于赔偿金来源的保障问题,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朝阳区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法律顾问,北京法律咨询

2011-03-10 1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08年起启动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然而,直到2009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对《国家赔偿法》进行第三次审议之后,由于代表们在许多问题上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正案草案将在作进一步讨论后继续进行审议。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中最受争议的一个大问题。笔者拟就该问题进行一番探索,以期对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有所裨益。在笔者看来,有如下三个主要问题制约着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 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北京律师 

https://anxi123sunkui123.webnode.com/

https://anxi123sunkui123law.webnode.com/北京房产律师网https://bjfc.webnode.com/

孙奎律师https://lawanxi123.webnode.com/孙奎律师https://blog.sina.com.cn/sunkui1234

丰台律师网https://anxi123.webnode.com/   北京律师网   https://anxi123.5law.cn/lawyer/cn_lawyer/index.shtml

北京律师  https://5858law.webnode.com/孙奎博客https://blog.stnn.cc/anxi123/Efp_Blog.aspx

https://www.vlawyer.cn/lawyer/lawyer.php?id=anxi123丰台律师https://blog.law-star.com/blog/user/anxi123/北京律师https://hi.baidu.com/%B7%E1%CC%A8%C2%C9%CA%A6丰台律师https://blog.china.alibaba.com/blog/anxi123sunkui.html丰台律师https://blog.lawask.cn/home.asp?userid=95323丰台律师https://lawyer.110.com/89843/

https://home.51.com/anxi123sunkui丰台律师https://hi.baidu.com/%C2%C9%CA%A6%CB%EF%BF%FC丰台律师https://14049.1cnlaw.com/

https://www.9ask.cn/blog/user/anxi123anxi/丰台律师https://anxi123.blog.sohu.com/

https://www.9ask.cn/souask/user/index.asp?ID=1279474丰台律师https://sunkui123.web.3721diy.com/丰台律师https://user.148com.com/?47214律师https://xzz.2000y.net/mb/1/index.asp?depid=5050孙奎律师服务https://anxi123.j7q.cn/Index_cn.html 北京找律师https://anxi123.ebenwanli.com/ 律师https://www.ctc95.com/zy-index.asp?lsid=245

北京律师精英网https://166rmb.cn/User/anxi1234/Intro.asp?m=-1

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一、对于精神损害应否给予赔偿

  目前,在国家赔偿法中,缺失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尽管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得到社会的认可,但是没有法律的确认与支持,不仅名不正言不顺,也无法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笔者建议将精神损害纳入到国家赔偿范围内,规定“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样立法,既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既有利于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国家赔偿法修改和法律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二、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当前,如何确定赔偿标准,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是争议的焦点。首先,它的确属于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一方面,如果不确定或者模糊确定赔偿标准,将有可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数额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或者在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当事人之间有所差别,从而间接导致公民之间的不平等对待。另一方面,如果对赔偿标准加以明确规定,有难以适应错综复杂的现实情况,使得赔偿数额在某些地区显得过低而在另一些地区又无力支付。其次,当前世界上尚未一个国家能够制定一个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无可借鉴的经验,属于一个摸索前进的立法问题。从短期来看,有学者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进行确定。[1]

  在笔者看来,当前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赔偿标准,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标准可以参照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但应当高于民事领域的标准。理由是当前国家赔偿标准太低,受害人所得少得可怜的赔偿金不合常理,当事人难以接受,如果有限的赔偿额仅仅能体现在一定程度上的抚慰而已,连起码的损害补偿都无法实现,然而,论财力,国家集全民之力,大于任何一个企业法人和个人。论诚信责任,国家也应当担当表率。论国家行政权、司法权是垄断性权力,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而国家行政权、司法权,当事人不可选择,必须接受,国家要提高自己的公信力,要提高威望,就更要表现出勇于承担,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国家赔偿法我们认为是法律的底线,规定得不好,会严重影响公民对国家的信任度。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办公室主任刘志新曾感慨:“当一个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老百姓拿到国家赔偿金后,那种悲喜交集的情感是难以形容的;那种对法律信任的恢复、对党和政府信任的恢复的情景是引人深思的;那种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产生的社会效果是难以估量的。”[2]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具有较高标准。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要确立一个成功的赔偿标准。如何摸索一个成功的赔偿标准,在笔者看来,立法者只有统筹兼顾,开放立法过程,依靠多主体的沟通交流和商谈论证才能凝聚共识,才能形成一种能够得到各方接受的合理制度期待,其与现有制度间的差距。这是由于立法是一个开放的商谈、论证和公平博弈过程,只有当不同利益主体能够参与其中,平等对话,只有当司法部门、学术界、社会公众等各种角色能够各抒己见,反复讨论,经过几上几下,才能逐渐形成修正共识,这种修正才能统筹兼顾专家的理性判断优势和公众的价值判断优势,统筹兼顾公民的权利保障诉求与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限度,确立一种能够得到普遍接受的赔偿标准。

  三、关于赔偿金来源的保障问题

  自1995年来,我国国家赔偿仅落实金额6.8亿元,获得赔偿的案例仅占申请数的1/3。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赔偿金来源缺乏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部门负责人回顾2006年“清理落实未执行赔偿决定专项活动”时感慨道:“国家赔偿难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经费保障。”[3]当前,无论是国家赔偿法还是国家赔偿法草案都这样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在笔者看来,这一规定对于目前国家赔偿的费用难以保障的情况并无明显的改善,势必会对实践中赔偿金的及时到位和按时发放造成不利影响。马怀德认为,只有将支付赔偿金的职责固定于统一的财政或者基金组织,扯断国家赔偿与错案追究之间的不当联系,才有可能拯救国家赔偿制度。[4]笔者建议设立国家赔偿基金,由中央和地方几级财政出钱,共同设立,统一使用,彻底解决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由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国家赔偿基金直接申请支付赔偿金。这不仅可以避免各地政府规定中限制财政机关核拨赔偿数额或比例的现象。还可以简化赔偿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繁琐申请程序。在此模式之下。负责赔偿金支付的财政机关只要通过简单的形式审查。就可以支付给赔偿请求人赔偿金。同时。这与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制度也是不冲突的。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总之,如何真正适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问题意识,是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困境需要认真考虑的根本问题之一。

作者: 陈建华

  参考文献:

  [1]崔卓兰,刘福元,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争议要点分析,中国审判,2009(12),20。                                    

  [2]杜萌,国家赔偿法修订直捣要害深意何,法制日报,2008年10月28日。

  [3]杜萌,国家赔偿法修订直捣要害深意何,法制日报,2008年10月28日。

  [4]赵凌,国家赔偿法修改:意欲名至实归,南方周末,2008年10月30日.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返回

© 2010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