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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案件肇事方先前垫付的费用处理问题探究,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丰台律师

2013-03-28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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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2012年3月5日,横穿马路的左某与薛某驾驶的普通小客车相撞,造成左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左某为此住院治疗40天,支出医疗费9000元,其中薛某支付6000元,左某自行支付3000元。另外,薛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于对费用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薛某赔偿自己各项费用共计28000多元(含9000元医疗费)。被告薛某在诉讼过程中辩解称,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左某的各项损失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左某的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另外自己垫付的医药费,法院应该在本案一并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自己。


  【分歧】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左某、薛某、保险公司均无异议。但对于如何处理薛某仅通过口头答辩的形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先前垫付的6000元医疗费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保险公司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则应当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左某支付医院费9000元,对于薛某先前支付的医疗费,可由薛某另行向左某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左某要求赔偿医疗费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身有问题,因为其中有薛某代为支付的部分,对于这一部分,左某无权提出请求。故法院只应对左某自行支付的医疗费进行处理,即直接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医疗费3000元,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向薛某释明,告诉其垫付的费用可另行起诉,然后两案合并审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薛某垫付费用的清偿问题应当与左某的赔偿一并解决,虽然薛某没有就自己的费用通过诉的方式进行主张,没有履行交纳诉讼费的义务,但薛某在本案中通过答辩进行了主张,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应该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薛某垫付的6000元医药费。


  【评析】就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微见:


  根据现代民事诉讼的理论,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同样重要,民事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的自身价值。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上述第三种意见虽然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了诉讼效率,但牺牲了民事诉讼中重要的程序公正价值,即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也未履行交纳诉讼费的义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而第一种意见待案件审结后告诉当事人按不当得利起诉,当事人还得另打一场官司,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给当事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笔者赞成按第二种意见处理上述案件,通过法官行使解明权,指导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然后两案合并审理,既可以有效解决一案两讼的问题,又能最大程度的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兼顾了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公正,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同时肇事方通过另行起诉与前案合并审理行使垫付费用的取回权有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


  虽然在投保第三者保险后,保险公司将成为损害赔偿的最终责任人,但肇事车辆车主(及车辆驾驶人)有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救护的义务。车主拒不履行救护受害人的义务,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倘若因救护受害人产生的垫付损失不能回复,或是取回的成本很大,便无疑会降低车主采取救护措施的积极性,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因此,应当在制度设计上鼓励车主为救护受害人垫付有关费用。车主通过另行起诉然后与前案合并审理行使垫付费用的取回权简化了诉讼程序,减少了诉讼成本,客观上有鼓励肇事方实施救助行为的效果。另外,如果按第三种意见仅通过答辩主张来处理垫付的费用,法院无法收取诉讼费用,这样造成就会造成国家诉讼费用不必要的流失。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按第二种意见审理的可行性依据:首先,薛某以保险合同起诉保险公司,前面案件的管辖法院有管辖权。因为保险合同的管辖法院有“被告所在地”和“保险标的”所在。实践中,作为保险标的的肇事车辆往往与事故发生地是一致的,因此,肇事方起诉符号立案条件。其次,两案合并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合并审理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上述案件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有医药费的赔偿内容,肇事方薛某起诉也是为了向保险公司追索医药费,并且都是在同一次事故产生的医药费,因此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作者单位:广西平乐县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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