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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开玩笑将他人推下水后致死的行为构成何罪,北京婚姻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海淀区律师

2013-04-18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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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


  张明与李俊是好友(两人均已成年),两人经常一起去打球、一起游泳。一天,张明在打球后又约李俊去游泳,两人到了游泳池旁很快换好了衣服,李俊为了逗张明,趁张明不注意的时候将其推了一把,张明猝不及防掉进了泳池里,没有游便沉了下去,几分钟后,李俊见张明还未上来,才下水去拉。后经鉴定,张明下水后因突发心脏病猝死在水中。


  【分歧】


  对张明的死亡李俊构成何行为,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李俊趁张明不在意的时候,故意将其推下水,导致了张明因触水突发心脏病猝死,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俊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李俊经常与张明一同游泳,知道张明的水性,他根本不会料到,也不可能料到张明会因为下水后突发心脏病猝死水中,故对于张明的死亡李俊可以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俊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李俊经常与张明一同游泳,知道张明的水性,自以为趁张明不注意的时候推他下水不会发生什么意外情况,结果却发生了李俊意料之外的事,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管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认为李俊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应该为张明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一、李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1、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两种类型。犯罪故意是由两个因素构成:(1)认识因素;(2)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故而,认识因素是事实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统一。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因此意志因素是心理性意志与违法性意志的统一。


  2、本案中,李俊趁张明不注意的时候将其推下水主要目的是为了逗下张明,增强玩笑点,使两人都玩的更开心,这在实际生活中确实也有很多类似的案列。李俊在推张明下水的时候并不希望张明会因此而死亡,更不是明知张明下水后会死亡,还仍然坚持将其推下水这样一种放任心态。根据案情得知两人是好朋友,且无私人恩怨,李俊不存在杀害张明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故李俊对自己导致张明猝死水中的行为应该是后悔的,所以不存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成立之说。


  二、李俊的行为构成过失犯罪


  1、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所致,而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即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在主观上即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过失的情况,显然,意外事件是排斥过失犯罪的。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过失犯罪是可以预见的,而意外事件不能预见;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而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2、案件中,张明与李俊两人均已经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独自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作为成年人,只要具备一般的生活常识,便完全能够预测到下水游泳可能遭遇的风险,任何人即便水性再好、身体素质在强、不存在心脏病等,在水中的时候也有可能发生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更何况是趁人不备将其推下水,很有可能使被害人还未做好屏住呼吸的准备就掉入水中,因吸水过多而猝死。李俊对这点生活常识应该是知道的,对张明下水可能遭遇不测也是可能预测到的,但他轻信凭张明的水性完全可以避免,李俊的行为与张明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因而李俊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并不是意外事件。北京婚姻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海淀区律师,北京刑事律师


  3、李俊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李俊的行为之所以构成该罪,主要是符合以下三个要素:(1)客观上发生了导致张明死亡的实际后果;(2)李俊实际上已经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3)李俊的过失行为与张明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所以,综上所述,李俊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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