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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村支书骗取国有款项的行为如何定性,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房产律师

2013-04-18 17:38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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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基本案情】


  任某,某县任村党支部书记。2003年,某县任村、刘村、李村共同出资兴建了任村小学,并由陈某负责的工程队进行修建,工程完毕后,任村小学尚欠陈某工程款10000元未清。2009年,国家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同年4月,该县成立“普九化债”办公室,下设“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对各乡镇“普九”债务的审核认定,并由各乡镇、村、学校对审计后的债务在对应范围内进行公示。


  “普九化债”工作开展后,时任任村党支部书记任某伙同刘村村委会主任的刘某、李村村长李某、负责修建任村小学的工程队负责人陈某商议后,由任某、刘某、李某伪造陈某工程队修建学校的合同,并分别利用各自保管本村村委公章的职务之便,虚开本村村委证明,证明任村小学欠陈某工程款80000元。随后,任某、刘某、李某以债权人陈某的名义直接将该笔债权上报给该县“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债权申报后,该县“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把审核认定后的债权内容制成表格交给刘某等三人,由三人将该笔债权在各村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拍照后送交该县“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公示期满债权被审核认定后,2010年12月份,该80000元工程款被直接拨付到陈某个人帐户。该款到帐后,除偿还实际修建学校的欠款10000元外,剩余70000元由任某、刘某、李某及陈某等人分掉。


  【分歧意见】


  对任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任某身为村支部书记,伙同他人在协助政府从事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任某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开具证明,但该“职务之便”属于其管理本村公务事务的“职务之便”,而非在其协助政府从事清理普九债务之时利用的“职务之便”。任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政府从事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程的机会,骗取国家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任某身为村基层工作组织人员,私分的该笔款属于陈某的工程队,因此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点评解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任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第一,70000元款项不属于“公共财产”。《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有以下几种: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而本案中,所涉及的70000元,不属于以上几种,而是任某等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来的款项。既然不属于“公共财产”,即使任某等人的身份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就不构成贪污罪。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案件律师


  第二,70000元款项不属于任村小学所欠的工程款。本案中,任村小学实际所欠陈某的工程款时10000元,涉及的70000元是任某等人用欺骗的方法骗取的款项,而不是陈某工程队应有的款项,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且任某等人也不是陈某工程队的员工,所以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第三,从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来分析,应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是:“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损失”。本案中,任某、刘某、李某以及陈某商议后,采取了虚开村委会证明的欺骗行为,然后将该笔债权上报给该县“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普九化债”小组产生了错误认识,经过公示、审核后将该80000元工程款被直接拨付到陈某个人帐户。之后70000元由任某、刘某、李某及陈某等人私分,以上行为结构符合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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