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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8 11:38

对于发生在公民私生活领域的犯罪,刑法则应充分注意到自身的局限性,尽可能收缩其触须,而代之以道德教育、舆论谴责等其他调整方式。如对于发生在邻里、家庭内部的婚姻、继承纠纷以及轻微的人身伤害犯罪,刑法应采取消极的态度,尽可能谨慎地介入,即使必须处以刑罚,也应当尽可能考虑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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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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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国刑事司法从指导思想到具体实践都进行着一系列重大的调整和改革。备受理论界关注而又在实践中引起一定争论、产生了重大影响的,主要包括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与贯彻、恢复性司法的引入与实践、贪贿犯罪中对高官频频适用死刑等。如何看待这些刑事政策方面的最新动向?笔者以为,对这些问题,有必要从刑法局限性及使命的视角作一番省察和思考。

  刑法的局限性

  刑法具有极大的局限性,这是法治国家不得不直面的一个事实。刑法作为成文法,其自身具有抽象性、概括性与滞后性等特点,使其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时,不可避免地出现处罚上的间隙。刑法的三个目的,即报应、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都具有片面性。就报应而言,刑罚所惩处的是已然之罪,很多情况下仅仅是被害人复仇欲的简单宣泄,犯罪背后深层的矛盾与根源却被掩盖;就一般预防而言,大多数人之所以不选择犯罪,最深层的原因在于人普遍具有的一种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趋众心理,以及由于不犯罪所可能预期的社会收益最大化,而非刑法惩罚。诚如菲利而言,刑法对于激情犯和蓄谋犯也是没有效果的。世界范围内刑满释放人员居高不下的再犯率,也有力地说明了特殊预防理论的片面性。此外,严厉的刑罚措施不但消耗国家大量的司法资源,过度适用也会钳制社会主体的活力。这些都表明,刑法万能主义之观念是应当摒弃的。

  当代社会刑法的使命

  尽管具有局限性,但在社会的转型期,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和对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性又使其不得不肩负起重大的历史使命。刑法具有权利保障与秩序维护两大机能,但两者也可能处于紧张对立的状态。那么,究竟何者优先?在笔者看来,认为刑法的首要机能是权利保障,在我国历经十年“文革”后,民众饱受政府权力滥用之苦的时代背景下,被奉为圭臬并一再宣扬,是必要的、积极的。但在经济已经高速发展、法治体系逐渐健全、犯罪形式日趋复杂、局部地区暴力性、公害性犯罪极为严峻的今天,再将刑法定位为权利法,却不无误导之嫌。本质上,刑法最根本的机能在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刑法的基本定位应是秩序维护法。这一点,从国外近年来更加注重通过刑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刑事政策发展趋向可以说明。以美国为例,自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风行一时的犯罪人矫正模式失败后,美国即有大量学者主张对犯罪人应当回归痛苦的惩罚,以实现社会正义,“9·11”之后更是通过《爱国者法》表明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决心。英国政府近年来亦主张刑事司法制度应当向有利于被害人和证人的方向寻求新的平衡,强调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核心地位。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层出不穷的犯罪行为,究竟应当走法网严密的路线还是保持刑罚严厉的态势?我国对此曾于上世纪末展开讨论,储槐植教授基于刑法的局限性,提出在国家治理中不应过于倚重刑法,更不可走上重刑苛罚之道,而应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对犯罪进行追究,即“严而不厉”,这确是至理名言。但如今很多学者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却片面地强调“不厉”而忽视了“严”的前提。笔者认为,在腐败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经济犯罪等涉及国家公权力、有组织、高智商的犯罪侦破率还较低、犯罪黑数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对小部分最终进入司法程序受到处罚的犯罪人仍强调从宽处罚,国家刑罚的适用就可能失去必要的力度,刑法的威信将大打折扣。刑法在我国当代社会的终极目标,乃是赋予国民合理的安全感。

  有限刑法之有所作为

  正由于刑法既有不能克服的弱点,又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因而在国家治理中,既应重视刑法的作用,又不可对刑法过于倚重,对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应当有选择、有区别地调整干涉,以赋予国民必要的安全感。具体而言,对政治领域中涉及国家权力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腐败犯罪、渎职犯罪,社会生活领域中涉及公共安全的破坏经济秩序犯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刑法都必须及时介入,并对越轨者予以严厉地打击。因为这些领域都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不可或缺的公共空间,也是公民私人利益最容易直接、广泛地受到侵犯因而最需要切实安全感的空间。而对于发生在公民私生活领域的犯罪,刑法则应充分注意到自身的局限性,尽可能收缩其触须,而代之以道德教育、舆论谴责等其他调整方式。如对于发生在邻里、家庭内部的婚姻、继承纠纷以及轻微的人身伤害犯罪,刑法应采取消极的态度,尽可能谨慎地介入,即使必须处以刑罚,也应当尽可能考虑从宽处罚。

  对当前若干刑事政策的省思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当前刑事政策的指针,不应过于偏向轻缓的一面,还是应当以刑法使命为怀,有重点、有力度地打击犯罪,承担起捍卫社会秩序、赋予民众安全感的职责。

  首先要对党中央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全面理解。诸如“目前出台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重点是强调从宽的一面”之类的观点,虽然极为流行,但其片面性也是极为明显的。实际上,宽严相济应当包括“宽”、“严”两个密不可分的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诚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的,“宽严相济”应当解释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而绝不应当在“宽严相济”的口号下,片面呼吁从宽,有意无意地漠视“严”的重要性。同时,应当对宽严标准研究出一定的参考标准。笔者建议,对发生在公共领域,严重危及公民安全感的犯罪,应从严处罚;而对于发生在私人领域,存在家庭、婚姻方面的原因,并不危及社会中其他公民安全的犯罪,则可从宽处罚。

  恢复性司法也是近年来理论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所谓恢复性司法,是指“一个特定侵害的相关各方聚集在一起以积极态度处理和解决该侵害现时所致后果及其对未来影响的过程”。恢复性司法的核心思想是“恢复”,即改传统的“惩罚”、“矫正”为“修复”、“恢复”;改传统的“国家—犯罪人”刑事司法模式为“犯罪人—受害人”模式。可以说,恢复性司法在某种意义上排斥了国家权力在犯罪中的参与。恢复性司法一经介绍引进即引起了学界极大的关注,在中国尝试恢复性司法的呼声一阵高于一阵。笔者认为,恢复性司法固然有其可取之处,但同样应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只能针对不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之间纠纷引起的犯罪适用。而且,从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机能出发,恢复性司法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大范围地铺开适用。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贪贿犯罪中适用死刑也是目前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基于腐败犯罪的严重危害及彰显国家惩治贪贿犯罪决心的需要,我国已对一批具有相当高级别的贪贿罪犯适用了死刑。但是,由此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论。许多学者对此持批评态度,认为对贪贿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合生命高于财产的价值准则;会给国际司法协助造成困难等。然而,根据本文的前述结论,笔者坚定地主张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不宜立即停止对贪贿犯罪适用死刑。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一点是,贪贿犯罪是涉及国家公权力的犯罪,目前我国贪贿犯罪的高发态势已经严重损害了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甚至已经让公众产生了一种莫名的被剥夺感,仇官心态盛行。在这样的背景下,刑法应担负起自身的使命,使用严厉的刑罚,重塑公民政治生活中的安全感,巩固公众对国家机关、公共权力的信任。

□郑延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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