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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如何界定竞业禁止效力,北京丰台区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2013-04-13 12:08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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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


  2012年4月,某公司与关某签定聘用协议,协议中约定关某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去从事同种行业的公司企业任职,如违反约定,需支付违约金二万元。关某在该公司从事送货工作,关某工作几个月后辞职,到另一家同种业务的公司工作。该公司认为,公司采取以老带新的方式进行业务培训,经过培训和实践,关某基本掌握了公司对内对外的业务。关某离职后,继续从事同种业务的工作,给公司的管理带来混乱,商业机密被泄露,导致客户走失,对公司的经济造成极大的损失,而且关某的行为还直接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故要求关某支付违约金二万元。


  【分歧】


  就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二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关某自愿与该公司签订竞业禁止条款,现关某违反约定,就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但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不应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虽然该公司与关某有竞业禁止的约定,但该公司并没有给予关某任何经济补偿,故双方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竞业禁止从字面来理解,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双方的约定,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不从事与权利人相同、相似等有竞争性的行为。理论界一般认为竞业禁止是指在劳动关系中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段时期内,劳动者不得兼职从事或离职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从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或侵犯其商业秘密的竞争性行为。但由于劳动者在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时,必然要限制劳动权的正常行使,从而丧失一部分劳动机会,劳动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因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条的核心内容就是经济补偿。另外,《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北京丰台区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本案中,该公司虽然与关某约定有竞业禁止的条款,但并没有约定如何经济补偿。关某离职后,该公司实际也没有给付任何经济补偿,双方的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而且关某从事的是送货的工作,并不属于竞业禁止的人员,因此该条款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关某离职后,至于从事什么工作,并不受该公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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