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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0 16:04

  在我国,公安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程序并最终导致冤错案的情况时有发生,引起了决策部门及理论实务界的高度关注。超期羁押、限制律师阅卷权、违法适用强制措施、违反庭审公开原则、违反管辖制度等均成为新一轮刑事诉讼改革的重点及难点问题。一个颇令中国法务人员尴尬且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浮上水面:在中国当下,刑事程序缘何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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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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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依拙见,其根本原因便在于中国形事程序缺乏“刚性”,未适用相对严格的程序无效制度。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的权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的权利、强制措施要件、侦查规则以及庭审准则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条款均有一个共性,即都属于非强制性的程序规则或弱强制性的程序规则。

  首先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依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涵盖了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具体而言,在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7天内应说明理由。检察机关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15天内应立案;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检察院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种方式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形予以纠正;在审判阶段,检察人员发现审判有违法情形的,庭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也可按照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在执行程序中,检察院有权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和决定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有关决定机关应当重新审查处理。不难发现,这些规定仅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程序设定。即便不考虑司法实践中检察监督的落实情况,此一规定也仅具有偶发性,难以矫正所有可能发生的程序违法行为(甚至是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何况大部分的监督机制(特别在审判阶段)并非单向强制,而是双向互动,从某种意义上讲与其说是监督,毋宁说是提出抗辩。

  其次是诉讼参与人的控告权。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设定这一条款具有双重目的:其最直接的目的自然是为刑事诉讼参与人提供权利救济途径,可震慑并及时发现、制止侦查、司法人员的侵权甚至犯罪行为;间接目的则是为了有效预防或及时矫正刑事错案。从理想状态上讲,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控告可以提供发现刑事错案的线索,使监督机关审慎对待案件事实和有关的证据,从而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案,制止已经形成的错案进一步向不利于被告人的方向发展。但遗憾的是,诉讼参与人的控告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远未达到立法所设定的目的。其最根本的原因便在于程序设定模糊,不具强制性。例如,控告向哪个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控告的程序如何、时限多长、控告结果是否公开、刑事诉讼参与人对于不受理、处理控告或不服控告处理结果能否以及如何进一步寻求救济途径等,对这些最根本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任何明细规定。可见,不管在程序法层面,还是在实体法层面,控告权都已严重虚化,甚至已达到被无视的地步。

  再次则是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尤其是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这显示出立法者对居高不下的未决羁押状况的关注。但在司法实践中,嫌疑人、被告人每当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适用取保候审的申请,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往往予以驳回,使得这一诉讼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不可实现的权利;最后则是二审法院的程序矫正权。表面上看,此一规定类似于法国的程序无效制度,但其实两者在启动主体、启动时间、无效事由、无效裁判规则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相当多的差别。总而言之,如陈瑞华教授所言,“即便任何一项程序规则只要没有可操作的程序性制裁和程序性裁判机制加以保障,就将变成一种不可实施的规则”。这也可以理解为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已适用如此之久,却始终未能杜绝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乃至审判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中国欲在司法实践中防止大量涌现程序违法行为,则必须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建构一种常设的、有效的、“刚性”的纠错及制裁机制。刑事诉讼法以列表的形式尽可能精细地规定各种程序无效事由,包括越权无效、程序要件缺失无效、违反诉讼基本原则无效、侵犯基本权利无效等,避免出现“模糊”的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可适时出台司法解释,以弥补相关立法的滞后性;程序无效的提起主体应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举可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适用程序无效上的偶发性;程序无效请求可在侦查及庭审程序中提起。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向检察机关提起程序无效事由,检察机关亦可依职权主动审查公安机关的违法程序行为;在庭审阶段,被告人及检察官均可向审判庭提起程序无效事由,审判人员亦可依职权主动审查相关的违法程序行为。侦查阶段的程序无效请求止于正式开庭前;为在效率与公正间寻求一种平衡,程序无效的法律后果可视情况而定。对于严重损及犯罪嫌疑人、被告形体完整、人身尊严及辩护权等基本权利的,应予以全盘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后续的程序亦自动无效;对于其他非法程序行为,则由法官依自由裁量权决定非法的程序及后续程序全部或部分无效。在无效程序中所制作的诉讼文书视为“未曾制作”,予以撤除。在无效程序中所获得的证据不可采,予以排除。

  法谚云,“无制裁则无法律规则”。同理,如果不为具有控权功能的程序配制相应的制裁机制,程序亦会丧失权威,程序正义也就成为空谈。可见,中国欲有效实现程序正义,建立“刚性”的程序势在必然。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 施鹏鹏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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