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婚姻律师:父母对成年大学生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北京丰台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2013-03-15 16:08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作者:廖小安 陈某某父母在2009年10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陈某某随其母生活,高中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由父母共同承担。2011年9月,陈某某考入某大学。并支付2011年至2012年的学费、生活费等共计35000元。由于学习、生活费用巨大,单靠其母的收入难以维持,陈某某在向其父亲讨要教育费和生活费无果的情况下,2013年2月25日,陈某某以其父陈某拒不支付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向陈某某支付抚养费17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是否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形成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原告陈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并未完全具备独立维持正常生活的能力,被告陈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愿意支付陈某某高中及大学期间学费、生活费的一半,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对此法院应予以认可。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被告承诺的范围内,应予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才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陈某某正在接受的是大学教育,且已成年,不符合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条件,不能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加重被告陈某的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学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即使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仍应履行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这些规定说明,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不受离婚与否的影响。
那么,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是否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呢?
1993年11月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而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由此可见,尚在校就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如果尚未独立生活,他们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要求,有支付能力的父母是否还有义务负担子女抚养费,在这一问题上,《意见》与《解释》之间存在着冲突,这就涉及到了法的如何适用问题。《解释》与《意见》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二者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问题。但《解释》是在《意见》之后生效的,依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它的效力要高于意见,当二者对某一问题的规定出现不一致时,以《解释》为准。尚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中部分人虽未独立生活,但他们并非客观不能独立生活,而是出于各种主观原因没有独立生活。有的是为了把身心都投入到学习上,在求学期间多学些知识;有的则是因为依赖性比较强的原因。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这类群体如果不是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活,父母即使有支付能力,也有权不再支付,因为父母此时已经不再负有抚养的义务。北京丰台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综上,本案中陈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支付其大学期间的学生生活费用无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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