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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将新房发包给无资质人承建 雇员受伤房主雇主连带赔偿,北京房产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刑事律师

2013-03-23 17:32

 

作者:李斌 | 来源:法治网 |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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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主建新房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人施工,一雇员在施工中从高处摔伤后将房主与雇主告上法庭。3月21日,受理该案的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雇主蒋平(化名)赔偿雇员方华(化名)各项损失102226.71元,房主何伍(化名)与雇主蒋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何伍在武宁县新宁镇某村建新屋,将建房工程以包工不包料形式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蒋平承建,蒋平承建该房屋后雇请方华到工地做事。同年9月6日,方华在工地上用葫芦吊往三层楼面吊砖时,因葫芦吊上的一个葫芦突然脱落,方华未及时松手,其人和葫芦吊、斗车及砖块一同从三楼掉下地面,方华当场摔伤,面部流血,不省人事。后经送医院抢救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29091.78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方华构成伤残八级,需后续医疗费10000元,误工休息120天,花费鉴定费800元。因赔偿事宜索赔无果,故方华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方华系受蒋平雇佣从事雇主安排的雇佣劳务中遭受人身损害,故蒋平作为雇主应对方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相关法律还规定,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何伍作为房主兴建两层以上住宅房屋,违反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3条等法律规定,将其房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人员施工,具有选任过失,应与雇主蒋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方华作为雇员,在从事被告雇主蒋平安排的业务操作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摔伤的损害结果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在具体减轻比例上,法院认为应以方华自担20%的民事责任,雇主蒋平及发包人何伍连带承担80%的民事责任为宜。据此,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北京房产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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