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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8 11:17

自诉案件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目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以自诉为主,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监督主要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抗诉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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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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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是起诉的主要方式,自诉作为公诉的有效补充已被《刑诉法》所确认。但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检察机关如何进行监督,《刑诉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刑诉法》中虽没有单独明示检察机关应如何监督自诉案件的审理,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深刻理解法律的内涵,可以用以下几种方式对自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一、充分利用审判监督程序

  《刑诉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对四种情形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刑诉法的这些规定,既包括公诉案件,又包括自诉案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监督方式,在此与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的监督方式是一致的。

  这一方式是目前检察机关对所有的自诉案件进行监督一种有效手段。但这一手段的监督范围较窄,只能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诉的自诉案件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进行监督,而对其它程序如起诉、审判、调解、执行等程序的执法行为无法有效监督。对于自诉案件检察机关不可能象公诉案件那样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而对整个案件的办理进行法律监督,因而需要其他手段来强化、补充。

  二、加强立案监督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其中第三款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上述自诉案件中,对于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处理的案件,可以首先进行立案监督程序。即公民接到不立案通知后依法申请复议,经复议决定维持的,根据《刑诉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如果仍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此时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如果公安机关仍不立案,被害人就可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直接向法院自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严厉惩治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职务犯罪

  审判人员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贪污受贿、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可通过查办、惩治职务犯罪,对自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惩治职务犯罪是对审判人员的一种具普遍性的监督手段,它并不是监督自诉案件办理的特有方式,因而我们应从一般意义上认识它对自诉案件的监督作用,这是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渠道。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此外,《刑诉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监管执行期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自诉案件判决、裁定生效后,被监管人员同样涉及这一问题。所以,检察机关也应该加强对自诉案件监管执行的法律监督,以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作者:闫伟东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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