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因“公”接受培训 证书应归员工个人所有,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房产律师
2013-04-10 21:42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市一中院近日审结了北京德易生物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易公司)与公司检验员李女士的劳动争议案,终审判决德易公司支付拖欠李女士的工资2796元、经济补偿金699元;返还李女士《医学实验室内审员及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技术人员上岗证书》;为李女士开具离职证明;驳回李女士索要2000余元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针对其中涉及的培训证书所有权归属,奖惩制度公示的法律意义及员工索要加班费应如何举证三大主要问题进行了解读。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减发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的考勤及奖惩制度,应向劳动者明示;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当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出具相关证明。
法律问题一
培训证书属员工所有 单位扣押应返还
2009年,李女士入职德易公司,任检验员。2011年6月和11月,李女士先后参加了北京市组织的脱产培训班,并取得了合格证书及上岗证书。两个证书上印有德易公司的名称和李女士的名字,德易公司承担了两次培训的全部费用1500元。2012年1月,李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辞职前其税前月工资3800元。2012年1月18日李女士离职。不久,她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德易公司与李女士均不服,起诉至西城法院。
庭审中,德易公司不同意返还李女士的《医学实验室内审员及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技术人员上岗证书》。理由是,两个证书上均有本单位的名称,而且为公司出资所得,属于公司的财产。同时出具了李女士培训前签订的培训协议,约定李女士培训期间的学费、书费、工资等由德易公司全额承担。李女士培训后应将所取得的证书原件交德易公司保管,德易公司具有其证书的唯一使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因《医学实验室内审员及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技术人员上岗证书》上的持证人员为李女士,据此判决德易公司将上述证件返还李女士。
法律问题二
不能证明制度已公示 据此扣款属无效
庭审中德易公司称,李女士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1月18日间,共旷工16天,按照公司的考勤及奖惩制度,应对李女士扣款5590元。李女士索要这一期间的工资2796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99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女士当即表示其从未看见过公司的考勤及奖惩制度,而德易公司也未拿出相反的证据。
对此法院认为,减发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针对李女士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1月18日的出勤情况,德易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证明李女士出勤16天,李女士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法院认定李女士出勤16天。德易公司主张依据考勤及奖惩制度,应当对李女士扣款5590元,但未提交其已向李女士公示考勤及奖惩制度的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据此判决德易公司支付李女士16天工资2796元及25%的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99元。
法律问题三
员工要加班费须举证 复印件难被认定
庭审中,李女士要求德易公司支付2012年1月的加班费2000余元,并出示了加班审批表复印件。对此法官指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当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复印件不属于有效证据。所以法院对李女士加班费一事,不予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2010年6月,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德易公司李女士所在检验员等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期限3年。法院据此认为,根据李女士2012年1月考勤记录,李女士该月出勤总体未超出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规定时间,驳回了其索要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市丰台区律师
此外,庭审中法官还指出,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证明。现德易公司已与李女士解除关系,故应当向其出具证明。据此判决德易公司为李女士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报记者 李一然)来源: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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