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北京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2013-05-08 16:30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作者:李张平
案情
贾某与被告杨某于2000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三个子女,最大的9岁。2011年杨某与贾某离婚。2012年3月,贾某向鲁某借款20万元,同年4月,贾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留有遗产7万元。被告杨某找到该7万元全部用于自己治病。2012年10月,鲁某将杨某作为被告,将杨某的三个子女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贾某死亡时,其父母已故。诉讼中,杨某表示其三子女均放弃继承遗产。
分歧
第一种意见:杨某作为三个子女的监护人表示放弃继承权,三子女便无义务偿还借款,而杨某与鲁某没有借款合同关系,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杨某作为三子女的监护人,其治病花费贾某的7万元,可视为三子女已继承的遗产。作为财产的保管人和三子女的监护人,杨某应在7万元内偿还鲁某。第三种意见:杨某无权使用贾某的存款,鲁某可直接向杨某行使代位权,要求杨某偿还无权使用的7万元。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1、第三人放弃遗产继承,不应承担债务。
贾某与杨某的三子女均未超过10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作为三子女的监护人,有权表示接受或放弃遗产,但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杨某在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之后,依照《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三子女无需承担被继承人贾某的债务。尽管杨某是三子女的监护人和财产保管人,若将杨某使用的7万元视为三子女部分继承了遗产而让三子女承担债务,便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与法律相违背。因此,杨某非法使用贾某的7万元遗产,是一种侵权行为,与三子女的继承权没有关系,三子女不应承担债务。
2、依照代位权制度,鲁某可以直接向被告杨某主张偿还7万元。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虽不得取得遗产,但不能随着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做出而免除一切责任。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占有遗产的,应将遗产交付其他继承人。在交付之前,对占有的遗产仍有保管的义务和责任。本案中,三继承人在放弃了继承遗产后,仍有保管遗产的义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应当满足四个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第2个条件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在被告杨某对遗产实施侵权行为后,三继承人无能力履行保管遗产的义务,应视为三继承人怠于行使债权,对鲁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鲁某可以代替三继承人直接向被告杨某主张偿还7万元。另外,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并不能看做是对被继承人债务的免除,否则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鲁某可以直接向被告杨某主张偿还7万元。北京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
(作者单位: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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