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律师,上海著名律师|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262916597(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站内搜索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如何认定,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产律师

2013-05-08 16:2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作者:郑淑梅  2011年12月22日8时40分,原告石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山东省五莲县潮河某路段与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脚踝骨骨折、电动自行车损坏。日照市公安局五莲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住院28天,医嘱休息5个月。被告张某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2年10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昌乐支公司和被告张某赔偿损失原告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32469元。两被告辩称原告是农业户口且已经60岁了(1951年3月17日出生),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

  在诸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主张误工费时,致害方经常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误工费不予认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获赔误工费,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而所谓的“正常工作和劳动”是指国家法律保护的劳动工作收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谈不上有误工损失,因而超过退休年龄即应当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其因受到损害而主张的误工费不能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 退休年龄不能与劳动能力划等号,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超过退休年龄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对受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因损害而导致其误工收入减少的,误工费则应综合多种因素酌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员在岗在职时的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含了无固定职业人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所从事合法的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肯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势必会使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从《民法通则》和《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均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同时,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和丧失的年龄必然大大迟延,到退休年龄时大多数人还可以正常从事劳动。退休在我国的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一种待遇,但是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还不能享受退休很多五、六十岁的老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并且即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也并没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员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的法理,退休人员是可以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故仅依据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支持误工费实为不妥。

  综上所述,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实际在从事劳动,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减少的,那么其要求赔偿实际减少的收入的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若是农村的可以提供足够证明的,按从事农业生产对待;若是城镇返聘人员,按其提供的返聘合同和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律师

  本案中,原告石某是农业户口,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有劳动能力,长期在村里从事养殖业,因该交通事故致其误工,收入减少,故应获得误工费损失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原告系农村居民,该村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不足以证明其收入状况,故其误工费标准应参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误工天数应以医嘱时间为准。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

返回

© 2010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