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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6 10:11

https://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6日08:13  重庆晚报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 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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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昨日,本报以《法院首次对男男性侵害追刑责》为题,报道了发生在北京的一起男性之间的“强奸案”。记者昨日从城口县法院获知类似案例,该县一位3岁男童被40岁男子强暴,该男子由此获刑3年。

  由于男性遭遇强奸属于法律空白,我市有法学专家和市人大代表为此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有必要对强奸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只需将法条中的“妇女”改为“他人”就解决问题了。

  城口县法院介绍,张某是以种田为生的农民,今年40岁,曾因对幼女实施性侵犯被判刑5年。他第二次犯事也是“老毛病”,不过这次受害对象是个当时仅3岁的男童。

  据介绍,2009年10月17日中午,张某独自在家喝了点酒,看见邻居3岁男童小明(化名)在他家院坝树下玩耍,就将小明叫到家里玩。借着酒劲,他以给小明屁股上捉虫为由,骗小明睡在沙发上,然后用生殖器插入小明肛门。小明回家后,给家长说“屁股痛”,小明父亲这才发现儿子被邻居欺负了。次日,小明父亲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小明受轻微伤。

  去年12月下旬,城口县法院认定,张某强暴未满14周岁的儿童并致其受伤,构成猥亵儿童罪。而张某因有前科,法院最后对其判刑3年。

  城口县法院透露,以前曾判过猥亵妇女、女童案件,但猥亵男性儿童的案件还是首例。记者从我市一些基层法院、检察院了解到,针对男性实施性侵犯的案件,目前还没办理过。

  发生在城口县的这起男童遭遇性侵犯案,以及北京这起男性间性侵犯案,引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韦锋的高度关注。他分别对女性强暴男性、男性强暴男性等行为及后果进行了法律解读。

  女性强暴男性能否定罪?

  现象:随着医学不断发展,男性功能药物(如伟哥)、致幻药物等容易买到。个别女性为了达到某种欲望或控制男性,利用这些药物对男性实施性侵犯;或者利用其他手段,违背男性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该不该给女性定罪?

  韦锋: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害,就无法以强奸罪来判决。虽然从道义、情理上讲,该行为构成犯罪,但根据我国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算犯罪。但如果受害对象为女性,施暴的女性就构成强奸罪;如果女性在对男性施暴中,对男性构成了轻伤以上,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以故意伤害来定罪。

  男性强暴男性怎么定罪?

  现象:目前,男性同性恋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群体而客观存在。如果个别男性有特殊嗜好,在男性之间发生强暴案也完全可能,比如发生在北京的这起男性之间的“强奸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该如何定罪?

  韦锋: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男性强暴男性肯定无法追究强奸罪。与女性强暴男性一样,司法实践中,只有当受害男性达到轻伤以上,才被定为故意伤害罪。

  男童遭遇强暴怎么定罪?

  现象:前述两个问题主要针对成年男性受害者,如果出现城口县这起男童被强暴案,法律又该如何定罪?

  韦锋:刑法规定了猥亵妇女、儿童罪,如果是14岁以下男童被强暴,可以认定猥亵儿童罪;超过14周岁就无法认定该罪名,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可定为故意伤害罪。

  西政教授、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韦锋

  “违背妇女意志”没有与时俱进

  韦锋称,成年男性被强暴后定为故意伤害罪,实际上是“司法造法”,就是司法机关在制造法律。这是因为,把强奸行为定为故意伤害罪,本质上背离了立法宗旨,强奸罪解决的是对性的自主权、健康权的侵害,而故意伤害罪是针对人的身体健康的立法。司法实践这样判,其实是一种变通方式,因为从社会舆论、犯罪人的行为标准来说,不惩罚难以平民愤。

  从打击后果看,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在量刑上也有区别。故意伤害罪最低刑期在3年以下,而强奸罪起刑标准为3至10年。同样的强暴行为,受害者性别不同的话,结果是不一样的,“男女平等”在这里就不存在了。

  韦锋表示,随着社会发展,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定义已不能与时俱进了,应当将“妇女”改为“他人”,这样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市人大代表、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主任 段茂兵

  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强奸罪相关规定

  段茂兵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强奸罪面前,也应该男女平等。强奸罪是1979年立的法。当时主要是倾向于保护妇女儿童,且女性实施强奸在那时也被人们普遍认为不可能。在当时的人们眼中,不管是从性别差异还是从生理特征看,引发强奸行为的施暴者都是男性。但现在历经30多年,各方面都发生了天翻地覆变化,原来的法律规定已不适应现在的社会现状了,建议修改强奸罪的相关规定。

  段茂兵表示,由于只有全国人大才能修改法律,所以他将在今年我市“两会”期间,建议市人大报请全国人大修改刑法236条强奸罪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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