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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7 11:35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民人数的迅速增长,以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网络事件、网络现象层出不穷,网络也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肉搜索”也随之孕育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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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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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何谓人肉搜索?据了解,最早起源于猫扑网,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简而言之,就是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来获取他人信息,并将该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为。周正龙的华南虎案、杭州宝马飙车案、南京“天价烟”就是其中的典型,在这些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人肉搜索”在舆论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在广西“烟草局长日记门”、“人肉搜索第一案”中我们也看到,“人肉搜索”也存在被滥用的倾向。例如,在广西“烟草局长日记门”事件中,多名被网友称为“局长情妇”的女性的照片遭盗用,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在“人肉搜索第一案”中的王菲,也因遭“人肉搜索”而失去工作、失去安宁,王菲因此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起诉至法院,索赔工资损失7.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及公证费用2050元,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人肉搜索”中国第一案。所以,“人肉搜索”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也充当着网络侵权的帮凶,让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们感到诚惶诚恐,毕竟谁都可能会有“被肉”的一天。

  不过,就在人们在网上对 “人肉搜索”的利弊进行讨论的时候。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行为将有法可依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所谓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本身已构成侵权法上的侵权行为。第二款实际上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立了“避风港”和责任限制。即被侵权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发出通知,告知其自己遭到网络侵权,并可要求网站采取相应措施,网站如采取了必要措施,则进入“避风港”,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网站在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之后未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合理,造成损失扩大的,网站就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和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是网站的间接侵权责任。即网站明知他人利用其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仍放任该行为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我觉得本条的实施,最大的作用在于让网络服务商不敢再置身事外,对于一旦发现具有网络侵权行为倾向的内容,必须及时予以删除、屏蔽等处理。这实际上压缩了违法“人肉搜索”的生存空间,给“人肉搜索”戴上了实实的紧箍咒。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不会限制网络言论自由,也不会阻碍网络监督行为。有人担心如果以后在网上发帖检举某些官员的不法行为,估计马上就会有人出来向网站提出异议,声称自己的隐私遭到侵害,或者咬定举报失实、侵害名誉权,而网站为了避免《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最好的办法就是赶紧将帖子予以删除。如此一来,则会使刚刚兴起的网络监督夭折,危害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空间,恐怕再也不会有“周老虎” 南京“天价烟”等事件了。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为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调控确立基本准则,也是正确区分网络侵权行为与网络上的监督行为的界限,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为了限制网络监督。我们知道“人肉搜索”本身只是一个形式,一种方法,一种技术,是在网络普及的时代,网络技术与传统人工调查结合的产物,并不是说这种搜索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或者就是侵权行为。只有在人肉搜索中超出了法律的底线,侵害了被搜索人的人格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利时,才是侵权行为。如果未超出法律的底线,“人肉搜索”完全可以在有序的条件下起到网络监督的作用。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尤其是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人们的网络行为,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理性的回归。同时也提醒我们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为前提,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的不良后果。

  (作者 何炜,单位: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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