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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律师:他人染发不顺眼 拦路殴打被判刑,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丰台区律师

2013-03-17 15:31

 

近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和郭某某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和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缓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不等。


  2012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郭某某及王某成四人到云南省广南县上洛角村玩耍时,看见王某某、黄某某、熊某某三人其中两人染着黄发,被告人韦某甲看不顺眼,便提议与韦某乙、郭某某拦路殴打对方,三人一拍即合。尔后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郭某某便驾驶摩托车来到西林县古障镇猫街村木材检查站旁三岔路口处,选择此地作为拦截殴打王某某等三人的地点,韦某甲等人把摩托车停在往云南省师宗县方向的桥上,韦某乙还从路边拉来木头横放在往古障镇猫街电站方向的路上,之后韦某甲、韦某乙、郭某某三人各手持一根木棒站在路中间等候。


  次日凌晨零时许,王某某、黄某某、熊某某三人驾驶摩托车从云南省广南县上洛角村出来欲返回师宗县英社村家中,三人途径古障镇猫街村木材检查站旁三岔路口时因路上放置的障碍物阻碍而被迫停下车,等候在此处的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及郭某某随即持木棒围上去殴打王某某等三人。王某某等三人被无故殴打后弃车往古障镇猫街电站方向逃跑,被告人韦某乙又持木棒敲打被王某某等人丢弃于原地的其中一辆摩托车,导致王某某的摩托车车头被打砸坏。经鉴定,三名被害人所受损伤均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郭某某的家属已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熊某某的医药费、摩托车修理费共计人民币2800元。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丰台区律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


  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郭某某随意追逐、拦截、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郭某某的认罪态度好,其家属在案发后已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综合全案事实,人民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广西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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