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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09 13:08

  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时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一种情况,即夫妻双方对所居住的房屋并未完全占有所有权,对于此类情形,笔者认为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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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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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一)公有房屋转变为私有房屋的情形

  我区林业局职工比较多,在以前,林业局对企业内职工采取分配福利住房的待遇(即公有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按期交纳房屋租金),但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林业局内部各项体制的改革,此类房屋也逐渐的折价后将部分产权卖予企业内职工,而此种情况,在职工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房屋所有权在处理时有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处理:

  1、在离婚时,应对夫妻双方已取得的部分房屋产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并折价予以分割。夫妻婚前一方单位所分配的公有房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原则上还应判归此一方当事人所有,因毕竟此一方当事人所在单位还拥有一部分所有权;而在婚后夫妻共同取得的此类房屋,应考虑女方或子女的利益予以分割。

  2、在此类案件处理时,还应考虑到另外一种情形,就是公有房屋不允许个人买卖,但限制产权房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买卖,所以在分割此类房屋时,应考虑到此类房屋的市场价值,对增值部分,取得房屋一方应适当给付对方一定的补偿。

  (二)按揭贷款购房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情形

  近些年来,职工按揭贷款购房的情况增多,在离婚诉讼中,对按揭房屋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且在离婚时双方有争议时如何处理,也成为一个难点。笔者认为,亦应从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

  1、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房屋。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是夫妻一方,合同义务是由该方在婚前履行的,所以合同权利应当由该方享有。系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权利,故该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判决。因购房所负的按揭贷款债务形成于婚前,应当被认定为购房一方的个人债务,也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判决。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贷款金额,实际上是夫妻共同偿还了一方婚前所负个人按揭贷款债务,则夫妻双方均对该房屋的保值、增值有一定的贡献,也使房产免于因不能按期交纳按揭款而被按揭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风险,因此,该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双方共同努力结果,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对另一方时行适当补偿。

  2、婚前以双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共同支付首付款并签订按揭合同,或者婚后以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和按揭贷款合同的按揭房屋。在此情况下,如果以双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夫妻双方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共同买受人,共同履行了该合同中的义务,相应地,共同享有该合同中的权利。如果婚后一方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相对于出卖人而言,该合同中的买受人是签订合同的一方,但是,该合同权作为债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权,故在离婚案件中,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均应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将房屋和按揭贷款债务分开处理。对于房屋,可以根据离婚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经委托评估的房价,判决由一方享有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并由其对另一方折价补偿,该折价补偿原则为房屋现价的一半,但还需要适当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样享有房屋买卖权的一方就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对于按揭贷款的债务,因双方是该按揭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证明是一方个人债务时,该债务是双方的共同债务,双方负有共同偿还贷款的义务,因此在判决房屋合同权利由一方享有时,考虑到该房屋同时是按揭贷款合同的抵押物,应当一并判决由该方继续履行按揭贷款合同,偿还贷款余额,由另一方就离婚时所欠的贷款本金为准对其进行补偿,原则为该金额的一半。这实际上包含了对房屋使用权的处理,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该合同的所有权,故有权受领房屋出卖人的交付并使用该房屋,直至取得所有权。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作者: 李小满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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