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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3 11:57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新时期的法院工作明确了任务、指明了方向。作为我国法院系统中的基础和主要构成力量,基层法院面临着转变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方式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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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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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位于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核心区—沈阳市铁西新区。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两大国家战略的共同作用下,铁西区法院的改革创新具有一定的地缘优势同时也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和挑战。鼓励创新与促进社会和谐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主题,基层法院工作也应紧紧围绕这两个主题,依托国情、省情、市情、区情,树立新的司法理念、迎接新形势下的历史使命。

  基层法院工作应以国情、省情、市情为根本出发点

  政法工作属于国家法制建设的范畴,而法制建设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中被归为上层建筑。它的发生和发展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规定和制约,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民族历史、传统文化等其他上层建筑的影响。建国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符合自己国情的法制制度和司法体制成为当务之急。建国之前的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废除国民党政府所制定的一切法律和法规。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在解放前已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司法体系并储备了为数可观的职业法官。但建立在大地主、大资本家利益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显然不符合当时的中国国情,故此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任务和指导思想,同时宣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在这个原则指导下,国家针对保护人民的急迫需求及时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婚姻法、选举法等法律,运用法律的力量解决了当时社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鉴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建国初的法院工作和法官队伍尚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可以说并未脱离国家暴力机关镇压犯罪、维护公法秩序的警察职能。但不可否认的是,当时的法院定位是符合国情和民意的,也为建国初期镇压反革命、维护新政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1954年我们国家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确立。此后两三年时间就制定了731部法律、法令和法规,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与此同时,我国四级法院也随之设立并有效运转,一个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逐步建立起来。遗憾的是,随后中国社会的几番动荡尤其是文革中法律虚无主义的荼毒,我国的法院系统几乎被破坏殆尽。基层法院的工作陷于瘫痪,根本谈不上对社会秩序的控制和回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起点。总结“文革”十年国家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教训,邓小平同志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提出了要加强制度建设的思想。他说,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982年宪法的制定和公布标志着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出现。我国的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终于具备了正确的、完备的制度依托,使我国的司法改革走上了现代化的道路。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开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三十年来,伴随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我们也开始探索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道路。回顾三十年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这条道路不是照抄或者照搬西方哪一个国家的,而是由我国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无论是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还是九十年代的市场经济浪潮,或是本世纪初我国加入WTO所引发的社会巨变,我国的司法制度始终是与我们社会的经济发展相适应和互为作用的。政法工作和我们机关的其他工作一样,始终体现着国情,代表着民意。

  近年来辽宁省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纠纷更为复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社会治安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平安建设任重而道远;市场经济秩序仍不规范,经济发展环境有待优化。辽宁作为老工业基地,曾拥有为数众多的产业工人。在世纪之交的公有制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一些涉及工人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了一些疏失,致使部分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有的甚至是涉及成百上千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此类案件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利益的保障,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党的执政形象。作为产业工人最为集中的沈阳市铁西新区,基层法院的工作应紧紧围绕构建和谐辽宁、实现全面振兴这个大局,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来谋划和做好本区内的政法工作,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更切实增强政权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健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综合机制,健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体系,切实化解社会矛盾。

  基层法院工作应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发展;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在新形势下针对社会建设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目前国家工作的大局,给政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任务。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基层法院在改革创新中必须着力提高五个方面的能力。

  一是必须提高维护稳定的能力。维护稳定始终是基层法院第一位的政治任务。与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相对封闭、单一的社会环境不同,当今社会更为开放、复杂,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多,维护稳定面临的形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严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际国内相互影响、政治、经济、文化相互渗透,人民内部矛盾和敌对势力插手利用相互交织,稳定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我们做好新时期的维护稳定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二是必须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基层法院工作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着力点。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好了,构建和谐社会就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结构的不断调整,因物质利益矛盾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增加,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从根本上讲,这些矛盾是改革发展过程中各种深层次矛盾在社会生活中的反映,是各种利益矛盾的显性化、复杂化和尖锐化。解决这些矛盾,不能简单地用行政手段去处理,必须综合运用政策、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依法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然是基层法院最大量、最经常、最基础、最艰苦的一项工作。这对我们的大局意识、政策法律水平、工作艺术以及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提出了更高要求,是对基层法院化解矛盾能力的检验。

  三是必须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社会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的提高,大量社会矛盾和问题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到司法领域中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越来越强烈。不仅要求保护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而且要求保护人民群众的政治、文化、人格等方面的利益;不仅要求结果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合法权益在司法裁判上得到确认,而且要求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执行;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而且要求司法效率、程序透明等等。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成为司法工作的一对基本矛盾。如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断提高基层法院公正司法的能力,努力为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提供司法保障,是基层法院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

  四是必须提高执法为民的能力。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政法机关的本质要求,也是政法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要求。和谐社会建设核心在和谐,主体是人民群众。检验法院工作成效、衡量法院工作是否促进了和谐,最终要看是否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院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基层法院必须更加牢固地树立群众观念、群众意识,更加自觉地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专群结合的优势。不断强化执法为民的意识、丰富执法为民的内涵、提高执法为民的水平、始终是解决政法工作突出问题的着力点,是政法工作处于不败之地的立足点,是政法工作改革发展的着眼点。

  五是必须提高服务发展的能力。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努力为发展服务是基层法院的基本指导思想。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我国经济社会正逐步全面转到科学发展的轨道上来,这对基层法院如何保障科学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如何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何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对侵害农业、农村、农民的各种案件的审理力度,为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基层法院服务发展所面临的新课题,需要我们更加自觉地将基层法院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努力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基层法院应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制度创新

  近年来,各基层人民法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按照“信访无小事”、服务是根本、稳定是关键的工作原则,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回复群众来信,及时化解了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有力维护社会稳定。但是涉法上访案件上升势头在一些地方未能得到有效遏制,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赴京访上升幅度较大,其主要原因有:一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深层次和新的社会矛盾不断显现,并且不断反映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二是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信访问题选择法律途径解决,使法院审理的民商事纠纷近年来大量增多。三是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未能完全让人民群众满意。部分群众的不合理要求,却以上访甚至缠访、闹访的方式来实现。四是上访老户的重复访、越级访、串访和进京频繁。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第一,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努力构建大信访格局。领导重视是法院做好信访工作的前提条件。基层法院在承担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将信访接待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列入工作管理责任制中,实行“一把手工程”。同时法院领导要身体力行,靠前指挥,并尽可能帮助解决信访接待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彻底改变一些单位过去那种“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做法。现在各地基层法院均设立了具有信访职能的立案庭,但立案庭并非办理信访事项的唯一部门,要建立合理的、科学的、能够担当重任的来信来访体制和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和制度。必须转变信访工作理念,建立信访工作新机制。要进一步加大信访工作检查、督办力度,建立和完善大信访格局,形成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庭、处、室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各部门既有分工,又互相配合协作的信访工作体系。对有关审判庭还在办理的案件,各审判庭要主动负责处理。要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接待的信访接待制度,按归口管理,归案到人的原则,通过导诉、审判庭首访负责、“判前说理”以及“判后说法”等一系列运行机制,严格落实审判、信访双责制。

  第二,加强调解、执行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申诉信访问题。从法院的来信来访内容上看,大多是不服生效裁判和对执行工作不满。因此,加强调解和执行工作,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申诉信访问题。近年来,各基层法院重视调解工作,不断增强调解意识,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息诉服判率,但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约占一半,调解结案率还不够高。所以,基层法院仍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全面推进调解工作,建立起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相结合的诉讼调解模式。紧紧抓住送达、证据交换、庭前、庭审、庭后等诉讼环节及时把握调解火候,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把调解贯穿诉讼活动全过程。在基层法院立案庭内设立调解、速载合议庭或专职调解员,对矛盾纠纷不大,案件事实清楚的案件,争取在移送相关审判业务庭前以调解方式结案,为审判业务庭法官调解纠纷较大的案件争取更多时间和精力。由于民事纠纷大量增多,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化,执法环境不尽人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造成法院执行难和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的情绪上升。针对这一客观情况,法院领导对执行工作要高度重视,增强执行力量,对执行干警的工作细化考核,下达执结案件指标数,以提高案件执结率。实践证明,做好以上两项工作,可以大大降低群众的上访率。

  第三,分管领导挂钩负责,耐心做好信访老户工作。信访老户问题是信访工作的难题之一。做信访老户的工作难度大,不仅需要耐心、细心、恒心,而且需要多方协调才能解决。对法院而言,采取由分管领导包案,原案承办庭室和人员具体负责解决信访老户问题。首先,要对信访老户所反映的问题,反复进行研究,能解决、纠正的及时解决、纠正,不能解决的反复做好法律解释,使其服判息诉。其次是组织信访工作人员,搜集材料,逐件建立信访老户档案,并以书面形式向党委、人大、信访局反馈信访老户的办理情况,取得党委、人大的支持,形成共识,共同做好信访老户息诉息访工作。第三是每逢重大活动、会议等“敏感”时期,组织信访干部及有关部门人员深入老户家庭重点走访,缓解其过激情绪。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政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唯一部门,在我国政法事业的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三十年前,我国的法制化进程由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发起和推动,至今已取得了巨大成就。不可否认的是,未来中国的法治必将呈现一种由下至上变革的趋势。占全国法院80%份额的基层法院,有理由也有能力在这场伟大的变革中迎接自己的光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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