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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8 14:33

妇女权益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 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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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广大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是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重中之重。而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房屋是农民日常生活的基本保障。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又是农村妇女权益领域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农村妇女的宅基地和房屋权利在法律上与男性是完全平等的,甚至在个别情况下还应当优越于男性。但是从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近几年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来看,农村妇女尤其是丧偶离异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常受到侵犯。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歧视妇女的封建思想的影响、村干部和村民法制观念的淡薄等,但关键原因还在于我国法律在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不完善、衔接不紧密之处。具体表现为: 

  一是现有法律在规定“一户一宅”的同时未明确解释“户”的含义,从而导致妇女宅基地使用权保护的困难。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就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但是何谓“户”,法律法规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解释。在农村夫妇离异时,基于农村传统习惯,离异的妇女并不视为“一户”,她们既无法对宅基地进行分割,也不能申请新的宅基地,权益无法获得保障。 

  二是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实行“一证制”,导致离异丧偶农村妇女很难取得房屋所有权。我国城市房屋执行的是“一房两证”制度,即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而农村房屋由于历史原因还没有完全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宅基地使用证往往就是农村村民对住宅用地享有使用权以及对住宅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合法凭证。而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制度一直以来,特别是实行独生子女生育制度以来沿用“有父从父,无父从子”的传统习惯,妇女的名字很少在宅基地使用证上出现。这样,在离婚案件涉及房屋纠纷和丧偶妇女对房屋的析产、继承纠纷中,农村妇女凡是到法院主张自己房屋权利的除了自述外,再行举证是很困难的。 

  三是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婚前财产永久制不利于农村妇女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保护。2001年实施的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将原来实行的一方婚前财产有条件地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改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即“婚前财产永久制”。而按照我国农村风俗,宅基地的取得以及房屋的建造大都在婚前完成,取得的程序或者是以男方个人名义申请,或者是以男方父母名义申请。而农民夫妻双方一旦感情破裂,离婚时基于对个人婚前财产的保护,女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请求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 

  一是立法机关应正确解释“一户一宅”的法律内涵。按照通常的理解,“一户”应指“一家”,即农村宅基地是按户审批、划拨,供申请人家庭成员使用。因此,不论宅基地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应视为双方共同财产来处理。对此,立法机关应作出明确解释,从而保护已婚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作为一个特例,还应将农村离异妇女视为法律上的“一户”,使她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应参照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由建设部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这项制度应包括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原则、登记条件、登记内容、登记种类、程序等,从而消除农村房屋与城市房屋在法律保护上的差异,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三是强制实施婚后分户财产公证。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强制实施婚后分户财产公证,避免纠纷的产生。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尚在男方父母名下的房屋,在有关未分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完善之前,婚后最好通过公证分家的形式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明确,或者根据以上规定签订赠与协议,要求对受赠人以及赠与财产进行明确,避免农村妇女离婚或丧偶时,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尚保华 曹琳 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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