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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2 16:30

  案情简介

  甲与乙原系男女朋友关系,甲于2002年6月至2003年3月居住在乙家,2006年7月甲怀孕时租住在上海某小区。甲乙双方因甲怀孕问题发生矛盾,乙及其家人要求甲堕胎,但遭甲拒绝。2007年3月甲生育丙,在丙的出生证明“父亲”一栏上,甲填写了乙的名字。2007年7月,甲带丙至乙家,但与乙及其家人发生纠纷。后丙诉至法院,要求乙作为其父亲承担自2007年3月起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至其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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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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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诉争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丙与乙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一般而言,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最直接证据就是亲子鉴定结论。而本案中乙在一审和二审诉讼期间均未到庭应诉,客观上无法进行亲子鉴定,在一方拒作亲子鉴定或缺失亲子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依据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是本案的审理难点。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丙应当提供相当证据证实其与乙的关系。丙提供的证据,例如丙母亲甲与乙之间的亲密合照、居委会证明、租赁协议等证据虽然真实有效,但对丙与乙间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明力不强。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驳回丙要求乙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其举证责任已完成,现乙拒绝到庭,无法做亲子鉴定,本案应推定丙与乙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丙的母亲甲与乙曾经谈过恋爱,并曾同居,双方关系密切。甲怀孕后乙及其家人曾要求其堕胎,遭甲拒绝,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对此,丙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并以其与乙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提出了要求乙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而乙对反驳丙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现乙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鉴于丙对自己与乙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举证已初步完成,丙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亲子鉴定,由于乙不到庭应诉,本案无法做亲子鉴定,目前丙尚年幼,亟需抚养,据此推定丙与乙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乙自2009年3月起按月给付丙抚养费人民币300元,并补付自2007年3月至2009年2月的抚养费7200元。

  判案分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亲子关系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当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应诉,无法做亲子鉴定时,能否依据间接证据推定亲子关系的成立。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当事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存在亲子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涉及亲子关系的诉讼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适用推定规则确认亲子关系。

  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其实面临着两难境地:是不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保护、严格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抑或随意适用举证妨碍,并进而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法院必须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的家庭、社会关系这两种价值判断中作出取舍和平衡。选择何种价值目标,都关系到未成年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我们认为,在实践中应尽量平衡好这两种价值目标,具体而言,应以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为主、兼顾亲子关系诉讼的特殊性。因此,运用推定规则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应当是受严格限制的,须满足特定条件。

  一般而言,适用推定规则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举证责任人首先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当的证据,证明这种可能性。在这里,对于如何理解“相当的证据”是审理中的难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我们认为,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其一,如果孩子是在婚姻期间生育的,法律上首先推定丈夫为其生父。只有排除了与丈夫间的血缘关系,才有可能推定与他人有亲子关系;其二,有证据证明双方在受孕期间有过性关系。比如双方同居的事实、双方都承认有过性关系等;其三,其他间接证据。如亲密的照片、亲戚朋友的证言、居委会的证明等都可增加法官的内心确信。

  第二,未成年子女存在亟需抚养和教育的情形。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亟需抚养和教育”的理解一般比较狭窄,仅指未婚先孕,孩子幼小而无人抚养的情况。因为对于非婚生子女,往往更缺乏社会的认同度,更需要父母对其负起抚养和教育职责。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看,对于亟需抚养的非婚生子女,法院应积极适用推定规则确认亲子关系,及时给非婚生子女应有的保护。

  分析本案,从现有证据来看,丙已提供“相当的证据”证明其与乙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初步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满足了适用推定规则的第一个条件。从第二个条件来看,本案中丙在诉讼过程中一再申请亲子鉴定,但由于乙不到庭应诉,致使无法做亲子鉴定,且丙系非婚生子女,目前尚年幼,亟需抚养。在综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据此推定,丙与乙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玉珍 王列宾 王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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