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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律师:信用社代办员履职时被抢损失由谁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2013-06-04 15:2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汤正奎 

  【案情】

  1998年以来,原告姚某系孟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代办站(以下简称代办站)代办员。2008年7月份开始,因上级部门要求清理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该代办站不再对外直接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直接给储户开存单),但仍以代办站名义继续为农村信用社揽储蓄存款。2009年8月10日下午,储户孙某(原告所揽储户)到代办站取款,原告让孙某将存单留下,并签上孙某的名字。第二天上午,原告持孙某的存单到农村信用联社取款,结果在返回代办站途中发生抢劫,导致原告包里3万余元现金被抢,后原告向储户孙某垫付了3万元。原告认为,自己为被告农村信用联社利益服务时被抢,其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给储户的存款3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在取款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被抢劫,主要是原告未尽到安全防患责任,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也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发生被抢事件造成损失,是双方的共同过错所致,应共同承担责任,即各承担50%的责任。

  【评析】

  本人赞同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原告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即依据被告孟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为储户办理取款业务,在返回途中,发生被抢事件致所取储户的存款被抢劫。原告以自己的钱垫付了储户,使自身受到损失,事实清楚。这种损失的发生,确非原告自己的事由,但原告作为从事多年金融工作的人员,对存款途中的风险疏于防范,导致危险事件的发生,确实存在过错。被告作为依法设立的金融部门,明知信用代办站在存取款过程中有极大的风险,又对代办员单人存取款不禁止,仅制定制度(存取款必须两人,大额款应报告信用社),配备防盗腰包,但又不注重制度落实,致使原告在取款途中发生被抢劫事件造成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双方责任到底谁大谁小,确实不好划分。所以应以双方共同过错所致,非完全归责于原告的事由,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其赔偿损失。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作者单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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