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朝阳律师:外甥为舅舅家迎亲驾车致人损害,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产律师
2013-04-17 12:09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甘琴飞 王丽艳
[案情]
张某系李某的舅舅。因张某的儿子结婚,张某请来了乐队,并向王某借来小货车一辆以用于乐队乘坐迎亲。结婚当天,李某驾驶该小货车前去迎亲,途中李某因驾车转弯过急致使乘坐在小货车后车厢(半开放式,有栏板)上的乐队成员林某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受伤后经治疗,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林某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张某、王某连带赔偿其人身受害损失。对此,张某辩称,其在结婚当天并没有要求李某驾车迎亲,只是邀请李某前来喝喜酒,李某私自驾驶该小货车并不顾危险运载乐队,该行为系无因管理,故损害后果应由李某自己承担,其只需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王某辩称,小货车系其出借给张某,并安排了其侄子(有相应驾驶资格)驾驶该车辆,故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该案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李某致使林某受伤的后果应当由李某自己承担,张某只需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性为帮工关系,并适用帮工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客观要件);有为他人进行管理的意思(主观要件);管理人本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违反本人意思。而根据第四个构成要件,即是否违反本人意思,无因管理在概念中又区分不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其管理违反本人意思的行为。因此,根据是否违反本人意思的不同,管理人就其管理行为对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无因管理(不违反本人意思)主要承担的是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只有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本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或者管理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与管理行为无关或仅有间接关系时,才负侵权责任;但不法无因管理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对本人所造成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无论是无因管理还是不法无因管理,均调整的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认定帮工关系中,帮工人应被帮工人请求参加帮工活动的,或者虽然被帮工人没有邀请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但帮工人得知被帮工人在修房、收割粮食、搬家等方面存在困难时,基于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主动帮忙,被帮工人接受,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的,均应构成帮工关系,且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该案,李某是张某的外甥,双方系亲戚关系,张某亦陈述其当时邀请了李某喝喜酒,故李某对于其舅舅家中操办喜事是明知的。因此,李某当时驾驶该车辆以配合迎娶新娘系事出有因,虽然张某辩称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但对此未举证证明,故李某与张某之间应构成帮工关系。该案中,张某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当时明确拒绝了李某的帮工行为,故张某作为被帮工人理应对林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李某作为帮工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针对其在本次事故中的驾驶行为,交警部门已认定为全责,属于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故林某请求李某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最后,对于王某而言,其将小货车出借给张某,并安排了其侄子(有相应驾驶资格)驾驶该车辆,其亦已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至于之后其已无法再控制该车辆上的驾驶行为,故王某并不存在相应过错,其对林某不负赔偿责任。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作者单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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