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朝阳律师:子女花钱雇人代看老人 发生纠纷并非无法可依,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丰台律师
2013-08-24 14:24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自今年7月1日“常回家看看”入法以来,由于自身不能回家看望父母,于是出钱雇人“代看望”亲人的现象迅速走红,随着“代看望”的增多,也呈现出了各种各样的权利义务纠纷,很多人包括部分法律工作者也对因“代看望”产生的纠纷应如何处理心存疑虑。诸如,“代看望”遭到雇主父母的拒绝怎么办?“代看望”者在看望途中受伤责任谁担?被看望的老人为感谢“代看望”者另行支付的费用性质如何界定……
为此,笔者近日盘点了部分案例,发现“代看望”发生纠纷,有约定的按约定解决,未约定的可依《消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解决,也即“代看望”发生纠纷仍有“法”可依。
“代看望”遭老人拒绝 按约退费
阿楠是李老伯唯一的儿子,虽然在北京打拼了多年,可依然还是小小的工薪族,没房没车不说,就连时常回家看望2000里之外的父亲也成了难题。因他所在的饭店每每节假日总是加班加点,平日里,为早日能挣到购房钱,阿楠又舍不得请假。
为能解决看望“空巢”父亲问题,阿楠与一家服务中心达成了如下协议:服务中心指定专人田小姐每年二、三、四季共3个季度看望李老伯,每次3小时,负责送100元的慰问品、陪老人聊天,帮助简单清理家务。每次费用为280元(包含路费20元)。随后,阿楠将840元打入服务中心账户。
可田小姐首次来到李老伯家时,李老伯说什么也不肯接受。弄得田小姐尴尬地丢下慰问品匆匆而归。事后,阿楠要求服务中心退还部分费用,服务中心以阿楠一方违约,拒绝退款。
点评:《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阿楠一方违约后,并未给服务中心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双方在未约定违约金、服务中心一方又未有损失的情况下,依据《消法》第47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此,服务中心至少应退还尚未提供服务的后两个季度的服务费用560元。
“代看望”途中摔骨折 责任自担
李二是某快递公司快递员。为了增加工资收入,李二私下在一家网站打出了“代看望”老人的广告,并利用工余时间挣些外快。前不久,李二与在深圳工作的汪先生达成“代看望”其母亲的协议,约定每次代理费为200元,其他一概不管。
前不久的一天下午,李二看望汪先生母亲归来途中,因所骑的电动车刹车闸不好使,在一下坡路段摔伤致右腿骨折花去治疗费3200余元。事后,李二请求其所在的公司补偿医疗费未果后,遂要求汪先生承担一半损失。
点评:李二摔伤损失只能自己承担。李二并非在工作时间、因公司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公司当然不承担任何责任。李二虽然是在办理汪先生委托事项途中摔伤,但基于下面两个理由,汪先生可以不承担责任。
首先,双方有约定在先,明确约定“每次代理费为200元,其他一概不管”,既然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就应当信守约定;其次,李二摔伤的主要原因是自己的电动车刹车不好使,依据《合同法》第40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汪先生不应承担责任。
“代看望”另收感谢费 应当返还
74岁的赵伯一直过着空巢独居生活,唯一的儿子赵海在上海工作虽已多年,可为早日还上购房贷款,几年也难得回家一次。为尽到精神赡养义务,儿子经网上联系,与“代看望”公司职员刘小姐商定,由刘小姐定期看望赵伯并陪老人聊天,每次260元。
善解人意的刘小姐非常热心,每次看望交谈中,都会帮助老人解决一些生活中的小困难。比如,老人记性不太好,经常忘记吃药甚至吃错药,刘小姐如同儿女一样,帮老人建立起带格子的小盒子,把药按份分好装在里面,哪些饭前吃、哪些饭后吃都分得一清二楚,吃完一次就在笔记本上打个勾,老人感觉非常好。刘小姐有时还帮老人做一顿可口的饭菜。
为感谢刘小姐的热心,赵伯特意认刘小姐为干女儿,并提出由他直接每次按300元付费。春节期间,赵海回家看望父亲时才知道老人另付费一事。便与刘小姐联系,要求退还自己所支付的每次260元费用,可刘小姐回答,赵伯所给的钱是感谢费,属于小费,不应退还。
点评:刘小姐一次服务收取双份服务费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本案中,赵伯知道“代看望”是由儿子付费,可因为刘小姐的优抚服务感动了赵伯,赵伯才提出增加服务费,由原来的每次260增加至300元,并由他直接付费。
对此,刘小姐应当是清楚的,在赵家父子未相互沟通告知的情况下,刘小姐应主动与赵海说明,并依赵伯的意愿停止收取赵海的付费,只收取赵伯的费用才是正确的。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另外,《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刘小姐一次服务,却同时收取双份费用,显然属于不当得利性质,因此应当返还。(记者 杨学友)来源: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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