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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律师:曾经参与还房贷 离婚可分割增值款,北京婚姻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2013-05-28 12:12

 

来源: 劳动午报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婚前一方已经支付购房首付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共同参与还贷,离婚时,后者有权分割房屋的增值利益吗?下面的案例或许对您有所启示。

  ■ 案情回顾

  陈小姐与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徐某父母是徐先生和王女士。在陈小姐与徐某结婚前的2000年7月,徐先生与王女士及徐某以28万元价格买了一套房屋,其中首付9万元,贷款19万元(含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权利人登记为三人共同所有。

  2002年年底,三人实际偿还了部分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陈小姐与徐某结婚后,徐先生说这房子早晚都是给他们的,让他们自己还部分贷款。陈小姐表示同意。随后陈小姐与徐某偿还部分贷款。

  2007年11月,徐先生看中了另一套房屋,经与儿子及儿媳商量购买,二人也同意了,遂以149万余元价格购买了该房屋,其中首付64万余元,贷款85万余元,权利人登记为四人。2011年6月底,第二套房屋贷款还清。

  后陈小姐与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不久,陈小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方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14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第一套房屋归徐某、王女士、徐先生共同所有,三人支付陈小姐房屋折价款22万余元;第二套房屋也归徐某三人共同所有,三人支付陈小姐房屋折价款40万余元。

  ■ 律师说法

  马颖秋律师评析:《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北京婚姻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本案中,第一套房屋虽然登记在徐某、王女士、徐先生三人名下,但陈小姐与徐某结婚后,用双方的公积金共同偿还了该套房屋的贷款。共同偿还的这部分贷款的房屋价值,应属于陈小姐与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第二套房屋也适用上述规定。(李庆远)来源: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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