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律师,上海著名律师|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262916597(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站内搜索

北京朝阳律师:邱某某行为构成诈骗罪、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丰台区律师

2013-04-06 13:46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简介:2010年9月初,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到民主镇被害人家祝寿,被害人因家中没有食用油,自己双腿残疾,家中无现金,便将家中存折交于邱某某,让邱某某在存折中取钱买油。邱某某在民主镇信用社先后三次从被害人存折中取款共计10000元,后归还被害人存折时谎称未在存折中取到钱,因被害人不识字,被邱某某蒙骗。过了三、四天,被害人拿着存折让村支书汪某某看,听汪支书说存折上已被人分三次取了10000元,被害人才知道自己存折上的10000元钱被邱某某取走。赃款被邱某某挥霍一空。


  分歧意见:邱某某主观上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没有争议的。但邱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支取了被害人存折中的现金,并利用被害人不识字,采用蒙骗方式继续占有该现金,应当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当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基于被害人委托其取钱买食用油的委托关系,支取被害人存折内的现金,应当构成侵占罪。


  本人观点:本案行为人邱某某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成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本案中,行为人邱某某确实利用了被害人不识字的情况,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是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是在其取走被害人存折里面的现金之后,而不是在其取得现金之前或之时,而且这种事后的欺骗仅仅让被害人产生存折中没有钱的错误认识,并未使被害人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处分其财产,欺骗行为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不符合诈骗罪基本构成。换言之,行为人邱某某取钱的行为已经对具体财产权益造成了侵害,而后的欺骗行为只是为了瞒过被害人,进一步达到占有、支配该财产的目的而已,是犯罪既遂后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权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本案行为人邱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前提是行为人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占有他人财物,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占有的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据为己有时,便构成此罪。侵占罪的实质是行为人变自己"占有"为自己"所有"。本案中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争议关键点在于存折中的现金为谁占有?笔者认为,行为人虽然持有被害人的存折且知悉密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邱某某对该存折中现金具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占有。首先,持有作为有体物的存折本身并不等于持有存折中的现金,现金作为特殊物,谁占有谁就享有所有权,存折也仅仅是证明存款人和银行之间的债权关系,在债权人从银行柜台或者ATM机上取出来(交付)之前,存折中的现金事实上由银行占有,并由银行管理、使用、支配。其次,被害人委托行为人邱某某取钱买食用油,并未授予行为人有取出数额较大存款的权利,也未授予行为人管理存折中现金的权利,因而行为人对该存折中的现金不具有法律上的占有。行为人分三次超出应取的数额(购买食用油的所需价款)取出现金,已经背离了与被害人的委托关系,违背了被害人委托的宗旨,是变"他人占有"为"自己占有"。因此,行为人邱某某既不存在事实上占有该存折中的现金,也不存在法律上占有该存折中的现金,不可能成立据为己有的侵占罪。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丰台区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行为人邱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是将他人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或者第三人占有。如上所述,行为人邱某某虽然合法占有存折且知悉密码,但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并没有占有该存折中的现金,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和委托授权范围,将存折中10000元现金取走,转移为自己占有,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返回

© 2010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