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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3 14:23

【摘 要】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度,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并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等情况,对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来说,显然不够合理,应尽快将分类所得税制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在扣除方面要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以及个人的住房贷款、医疗支出等因素。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职能就是收入的调节职能,家庭式个人所得税制能够从根本上体现并加强这一职能,笔者认为,实行家庭式个人所得税制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职能 家庭式 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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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职能现状及问题
        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在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方面有一定作用,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和代扣代缴为主的制度。以便于征管的角度看,这一设计无疑是较好的选择,但因分类课征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实践中必然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的现象;代扣代缴对收入透明度较高的工薪阶层简便有效,而对主要靠隐形收入的高收入阶层却“力不从心”,漏征率很高。这两方面因素结合起来,税收便呈现出“逆调节”的特征。譬如2001 年我国征收的660 亿元个人所得税中,43%是由工薪阶层缴纳的,而占有社会财富绝大部分的高收入者所缴不足10%,再次,“个税”起征点设计未能体现其基本功能。基于财税一般原理,税收起征点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该种税收的功能指向,就“个税”而言,起征点按低标准设计,可使该税种成为“大众税”,按高标准设计,则成为“富人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社会保障条件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在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的背景下,“个税”功能指向理当定位于“富人税”。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调节的问题主要是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未区分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和为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及家庭开支所发生的生计费用,也未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健康状况等所引发的不同开支水平,以及通货膨胀、医疗、教育、住户等不同情况,而是统一按照一个标准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这对于那些收入相同但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多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例如,根据目前我国的个税制度,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并未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等情况,结果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三口之家,只有一人工作,养活三口人,每月只有三四千元的收入,本已不宽裕,但仍要缴个税。而按照家庭来扣除个税就比较公平,即家庭(申报)式个人所得税制度。
        二 解决问题的方法:家庭式个人所得税制度
        笔者认为,所谓家庭式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指以家庭为申报单位,以家庭在某一段时间内取得的总收入,扣除全部家庭成员的免征额或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式。其特点主要有:(1)家庭是指以夫妻双方为主体的家庭结构,包括其子女和父母等直接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2)免征额和扣除标准要考虑分类课征的特点,例如家庭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其免征额是指目前我国个税规定的每人2000元,家庭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其扣除标准是指目前我国个税规定可以扣除的财产原值及转让税费等。
        三 家庭式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
        案例一:杜先生在广州某事业单位工作,妻子自从3 年前生孩子后就一直没找到工作,而且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4 位老人现在均没有退休金。这样一来,7 口之家就他一个人在工作。按现在的申报方式,他月收入6500 元,要纳税610 元。每次领工资条时,看着被扣除的所得税,杜先生说他心里总不是滋味。“我那些单身同事,他们可以买房、买车,还可以经常旅游,而我的工资几乎不够养家糊口,我们纳税却一样多,你说合理吗?”如果按照“家庭申报”,他申报个税时就要扣除6 位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和失业人的生活费,至少有几千元,他缴纳的个税将少很多。 
        案例二: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000 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000 元,如果扣除1600 元的免征额,另外1400元要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500 元,两人的收入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
        由此可见,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存在很大的弊端,案例一体现了家庭负担重的纳税人和家庭负担轻的纳税人,税负却是相同的,即纳税能力不同而税负相同,而案例二则体现了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纳税负担却是不同的,这些都与税法的横向公平原则相抵触,违背了税法的基本原则。  四 国外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借鉴
        发达国家个税多以家庭课税,比如在德国,征税的类别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如已婚家庭子女未满18 岁、子女在27 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由于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如生病)造成高额开支等情形,可以少交税。法国则是将家庭人数作为纳税的参数,每个成年人家庭参数为1,每个孩子家庭参数为0.5,这样,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就是2.5,依此类推,家庭人数及经济状况不同,其所缴纳的所得税也不同。而日本实施“所得税控除制度”,对于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但以家庭为单位扣除个人所得税的世界通用做法,在我国却遭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反对,他们认为以家庭为单位收个税,统计起来将更复杂。实施“按家庭扣税”有一个前提,这就是家庭收入的透明度和真实性,这也是各界争论较多的焦点。有专家认为,目前中国对某一个人的收入状况尚且不能做到完全透明,要对家庭中所有成员的收入作一个总体的衡量,更是困难重重。即使在现在这种简单的税收制度条件下,仍然不能保证达到条件的人都能纳税,仍然有很多人通过各种手段偷税漏税。地方税务部门以统计复杂为由拒绝以家庭为单位扣除个人所得税,是明显的懒政行为,是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你们的职责就是要对个人收入进行统计,不管是工资收入,还是其他所谓的隐形收入,都应由税务部门进行完整的统计,该纳税的纳税。这样,既体现了纳税的公平性,又有利于藏富于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 笔者建议
        第一,采用“以家庭申报缴纳为主,个人为辅”的办法;在课征制度上,改“月征”为“年征”,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收益等经常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项目,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按月预缴,年终汇算多退少补;其他所得,仍然采用分类征收的办法。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税务部门统计收入,按月计税等方面的工作量。
        第二,目前来看,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个税,还需要一段时间,但可以先搞试点,或者先试行“夫妻联合申报”,在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家庭申报”。而且试点工作非常重要,我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个家庭赡养4 个老人,甚至6 个、8 个老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如果个税完全不考虑家庭因素,就很难体现公平。通过试点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进而逐步向全国推广。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该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应该由个人申报转向以家庭申报为主,这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制今后改革和发展的主流方向。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作者:金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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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于颖、王柏玲.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思考[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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