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海淀律师事务所: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和及对策,北京婚姻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2013-04-13 11:09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电话: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作者:刘黎明婚姻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责任的开始,是一个家庭的开始,必然要面对很多与当初的花前月下的浪漫相违背的事实,比如柴米油盐,培养小孩,工作压力等等。婚后的平淡生活与婚前想象中的浪漫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夫妻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久而久之,使得感情不断流失,最终走向离婚。就拿河北孟村法院来说吧,自2008年至2012年这4年间,每年受理的全部案件中,离婚案件占到60%以上,不可谓不触目惊心,是什么原因造成离婚案件骤然增多呢,我们通过对孟村法院2008年至2012年这4年间审理的离婚案件的抽样分析,发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造成。
1、“饱暖思淫欲”
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财富呈几何方式增长,物质的增长的同时,一部分人的个人欲望也在无限制的增长,俗话说的“饱暖思淫欲”就是如此。滥生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必然会造成对夫妻另一方的情感伤害,导致精神痛苦,因此也成为了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绝大部分婚外情直接导致了离婚的结果。究其原因,也是男女有别。男性多以寻求刺激、满足欲求、贪图一时之快者居多;而女性则往往系因家庭不睦、 或是对丈夫及家庭生活状况不满所致。这使她们无论在心理、感情和经济上,都有依赖外遇者的倾向,其中不少人把婚外恋者作为离异后的对象。虽然都认为婚外情和婚外性行为并不是婚姻危机的本质原因,只是关系破裂的最终结果的催化剂。是婚姻本身有问题,进而引出婚外情最终导致离婚。所以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已经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成为无法维系夫妻关系的根本原因,成为鸳鸯离散的“罪魁祸首"。
2、“地基不牢”的婚姻导致离婚
“地基不牢”是指缺乏爱情基础的婚姻,而缺乏爱情基础的婚姻是指维系的不是爱情而是其它因素,如草率结婚者和实用型的 婚姻,当事人贪图对方的社会地位、金钱或是违背自己意愿的婚姻。由于婚前注重物质、容貌,双方缺乏了解,对待婚姻不慎重,草率结合,发展到一定阶段,一般会以财富、社会地位去吸引女人,他们觉得只要有钱就能的到女人的芳心,殊不知女人在物质生活得以充分满足的情况下,会追求情感上的满足。因此,许多有钱的女人生活得并不幸福,这其中又可以分为几个方面
(1)性格原因和不履行家庭义务且互不包容导致离婚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相去甚远,彼此心灵沟通困难。或者一个外向,一个内向;一个依赖性很强,一个独立性很强,这样的夫妻组合在互相不调适、不包容的情况下是很容易出现婚姻问题的。但是男女双方一旦缔结成家庭,对家庭都有应尽责任和义务。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不愿意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久而久之,双方就会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最终分手。再者就是未婚先孕增多,草率结婚容易导致婚姻品质的下降。由于现代性解放,双方如果在一时冲动没有准备时怀孕,会导致强迫结婚。这样茫然结婚很可能使婚姻变得很牵强:因为也许对方在思想、性格、习惯方面并不适合你,这为婚后的不幸埋下了种子。而且未婚先孕结婚往往表现为超速度,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很可能不超过半年,草率的结合为日后的离婚埋下了伏笔。
(2)夫妻生活不和谐成为离婚原因
离婚的因素很多,夫妻生活不和谐是其一要素。夫妻生活问题,一直是人们比较敏感和较多回避的一个话题。 即使在观念开放的现代社会,因为夫妻生活不和谐而提出离婚的还是不多,但作为爱情基础之一的夫妻行为对于婚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夫妻之间没有正常的和谐的夫妻生活,那么这样的婚姻多半是不牢固的。但是现在巨大的工作压力和精神疲惫导致夫妻一方能力和要求的降低,加上另一半的报怨,结果是夫妻生活不和谐以及婚外情的发生。另一种原因是配偶一方患有生理疾病或精神疾病而导致的离婚。因疾病夫妻两分居,缺乏经常的感情交流和相互照顾,感情会逐渐淡化,一方或者双方不能调整好情感,也很容易移情别恋。
(3)双方不能同步成长导致婚姻破裂
由于夫妻在认知、思维及行为方式上的差异,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从而使需求有可能很难得以满足,不了解配偶真正的需求,或对配偶的心理需求根本就是一无所知,即使双方都付出了爱,但这种爱可能是配偶不需要的;而外在来自生活和事业的压力,双方平日忙于工作,彼此缺乏交流,感情逐渐疏远,最终感到陌生;此外一方事业发展,一方奋斗不止,却停滞不前,双方在事业和追求上造成落差,再不注意自身素质的培养。日久天长,双方的共同语言、兴趣会越来越少,世界观、价值观也会出现差异,从而导致婚姻的破裂。情感疏远而导致离婚 缺乏异性相处的技巧与方法,未能满足对方的需求,彼此感受不到对方的爱,感情逐渐疏远而导致离婚的,也不在少数。漠视对配偶的呵护造成另一方孤独感强烈或红杏出墙。还有就是失业对婚姻的破坏力远远超过了我们的想象。物质在恋爱及婚姻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随着社会竞争 日趋激烈,失业使人们的心理压力加大。失业常常会引起人们持续性的焦虑,一些夫妻相互责备对方,从而加剧夫妻之间的矛盾,引起婚姻的破裂。
(4)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
夫妻双方都是家庭平等主体,应互相尊重和互相体谅。由于男尊女卑的传统恶习还没有根除,大男子主义思想较重,认为男人打女人是应该的,想打就打想骂就骂,打人是家庭内部的事,其他人无权过问。由于家庭暴力,就会给受害方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婚姻最终走向死亡。家庭暴力是家庭生活中最危险的“杀手”,它对婚姻的伤害是致命的。有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但是家庭暴力还有一种常常发生却又容易被忽视的形式,那就是冷暴力。冷暴力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如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等。这些都使得双方的交流沟通变得越来越困难,最终走向离婚。
(5)因恶习而导致离婚
赌博和吸毒一经染上,如果沉溺其中不能自拔,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有的因染上赌博、吸毒成瘾后,为了筹集赌资、毒资不惜铤而走险,实施抢劫、偷盗、贩毒甚至杀人,走向犯罪道路。
(6)为了躲避债务和规避法院执行的假离婚
因为生产经营和管理上的的不善,造成身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只能背井离乡躲避债权人的追讨,为了不累及家庭和子女通过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先行办理离婚手续,把财产都转让给其中一方,自己担负债务。另外一种形式就是因涉案怕被法院依法执行,更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来规避法院的执行,办理假离婚,把值钱的财产转到夫妻另一方名下,到时法院只能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从而达到保留一部分资产的目的。
(7)“政策性离婚”愈演愈烈
这个问题主要出现在2012年下半年,我们孟村法院出现了多对这样的离婚夫妻,他们在离婚的同时,更关心的是关于复婚的问题。经过我们调查发现,在房贷新政不断出台的情况下,国家出台了房产限购,虽然房产限购对抑制房产过快上涨的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却催生了一种奇怪的现象---政策性离婚。不少购房者打起了“假离婚”的主意。借以达到避税、获取优惠房贷利率的目的。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离婚没有真假之分。虽然假离婚可以规避政策,但是风险也很大。假离婚夫妻一旦出现感情裂痕,没有了一纸婚约的束缚,会导致感情的彻底破裂,也易出现财产纠纷。所以说社会当前的一些政策成为假离婚的诱因。孟村法院的法官经过与离婚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发现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因为感情的原因离婚,而是为规避当今政策,从中获利。随着政府调控房价力度的加大,制订了多套的政策抑制炒房,而许多房产中介、银行告知通过离婚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和优惠,导致许多人前来办理离婚手续。
法院应对离婚案件骤然增多的对策
理想的婚姻是需要经营与呵护的。诚然,离婚比例的高低,不是婚姻稳定的唯一测量指标,婚姻质量才是家庭幸福最重要的前提和保障。低质量的的婚姻解体了,再婚者的婚姻质量可能会更高。但不等于对所有的离婚都可不劝诫、对所有的离婚现象都可不予评说与引导。值得我们认真记取也主要有以下几种现象:有的是婚姻感情基础不牢,草率盲目结婚而离婚的;有的是婚后不注重理解与协调,彼此不能很好磨合和包容而导致离婚的;有的是规避法律政策,以公例性为目的而离婚的;有的是婚外情导致离婚。而协议离婚手续简化,也是离婚比例升高的原因。可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今时代,在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应该通过有效的培训和教育,促使婚姻当事人认真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家庭观,从而拥有和谐美满的婚姻。为此,作为法院来说有如下对策性思路。
1、加大婚姻法律和道德的宣传。通过宣传,积极引导人们尤其是年轻人正确认识和对待婚姻,确立婚姻神圣的观念。加强普法教育,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在现阶段,应大力加强对农村的法制宣传活动,坚决抵制陋习,新时期的年青人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结婚以感情为主,不要把结婚搞成交易。办婚礼要量力而行,不互相攀比,移风易俗,婚礼简办。封建社会留下的残渣余孽,是一种腐朽陈旧的东西,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已被明令禁止。他们不回带来终生幸福,只会助长坐享其成,不劳而获的懒惰思想,从而不利于婚姻的成长,难以获得终生幸福。另外,也会让人感到婚姻是一次交易,媳妇是花钱买的。那么,买主自然应当有一定的权利,媳妇在家庭中的地位便可想而知了。家庭的矛盾的产生便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其次我们应当逐步认识到大办婚礼是一种浪费,一时的荣光带不来终身的幸福,我们要树立这样一种观念:铺张浪费是陈旧腐朽的旧观念,是可耻的,婚事简办是我们当我们政府提倡的新风尚,是光荣的。
2、谨慎行使裁判权,正确处理离婚案件。法院是解决婚姻纠纷的最后途径,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一个家庭会因此解体,因此,法院在处理过程中,应谨慎行使裁判权,要考虑婚姻的特点,查明双方离婚真正的原因,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轻易判决离婚,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应及时公正处理。要建立婚姻温馨调解中心,增强当事人的婚姻家庭责任、权利意识。还要加强民政与司法、妇联、计生、卫生等部门的协作,为维护社会和谐、婚姻家庭稳定而共同努力。还要充分发挥街道和村委会的作用。由法院牵头定期举行婚姻、家庭和法律等知识讲座,让他们懂得珍爱婚姻,经营好自己的婚姻。针对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做好调解工作,将夫妻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让关爱充满每一个家庭。 让婚姻自由的精神真正得到体现,让更多的家庭因婚姻的稳定与和谐获得幸福。
3、探索建立婚姻家庭关系调解组织,避免因一时感情冲动导致的婚姻解体。国家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使结婚离婚更加人性化,个人有充分选择的自由,手续简便快捷,因而不可避免有一部分夫妻因为偶尔激化的矛盾,而一时感情冲动去办理了离婚手续。部分年轻夫妻因沟通减少,相互之间心理有隔阂,又不愿将这种隔阂向家人甚至朋友诉说,想维持双方在外的形象;不愿意去找婚姻家庭关系调解组织,认为他们只能就事论事,解决不了双方思想上的问题;更不愿意去找所谓的“心理医生”。相互形成“冷暴力”,最终走向离婚。其实,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很多矛盾是完全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可以组织对婚姻家庭问题方面的专家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解答、疏通、协调婚姻家庭问题,减少离婚率,促进社会稳定。
4、加大受害方在不忠行为中的物质损害赔偿权利和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责任方式。
不忠行为多半具有隐蔽性,给法院取证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我国法律现在还没有赋予公民足够的取证权利,这也是法律的不足之处。受害方难于取证。现实生活中由于“捉奸”,“侦探”弄出的闹剧屡见不鲜,本来受害的夫妻一方是值得同情的,他们急于知道事情真相的心情更是可以理解的,但往往没有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取证方式,到头来还是自咽苦水。即使你对婚外不忠行为痛恨地咬牙切齿,但通常采用的取证方式都是关乎他人隐私,受害方大多无功而返。这极大地助长了婚外不忠行为的嚣张气焰,不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天平显然失衡。鉴于此,我国法律应当扩大受害方在不忠行为中的取证权利。但是必须明确规定这些方式的限度大到何程度,以及采取这些措施时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等问题,避免纠纷的产生。
另外,仅仅将不忠行为的责任方式拘泥于金钱上的赔偿,或是赔礼道歉这些轻而易举的民事责任方式,受害方大多会由于并未遭受太多的损失而重新踏入“雷区”。如此治标不治本。只有加大惩罚,才会让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为前悬崖勒马,让未犯者对婚外不忠行为敬而远之。我国相关法律还应规定其他责任方式,让侵害方在一定范围的公开场合向受害方赔礼道歉、罚款或拘留等方式。婚外不忠行为给受害方的人格尊严遭到一定程度的践踏,通过这种方式不仅恢复了受害方的名誉,也使侵害方在强大的社会压力和严厉的法律约束之下,对婚外不忠行为三思而后行。
此外,还有一种特例就是非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我国法律现在还没有规定非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这对于仍想维护现有婚姻关系的受害配偶方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我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配偶方是享有除去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在大多数中国人的观念中,夫妻双方相互赔偿是有背2000多年来的伦理道德的,我们提倡夫妻应当互谦互让,和睦共处,然而将金钱凌驾于婚姻关系之上,似乎将人格商品化,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换另一个角度,有多少个已婚人士是能够容忍婚外不忠行为的,之所以不离婚,是迫于社会的压力或是考虑到子女的成长。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儿女能在一个健康完整的家庭中茁壮成长,父母的离异多少会给子女造成伤害。在这种情形下,为弥补无过错方而给予一定的损害赔偿,也是法律与道德统一之处,完全是可以理解的。从夫妻关系来看,过错方因其过错行为承担了赔偿责任,无过错方从过错方的损害行为中得到了赔偿,同时基于互谅互让,双方的婚姻关系得以维系,既惩罚了过错行为,又教育了过错方,还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我认为,在非离婚的情况下,受害一方配偶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财产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也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夫妻一方用自己全部的收入供另一方学习深造,另一方在获得相应知识和技能后又发生不忠行为与之离婚,由于离婚而导致一方预期的利益损失,这种情况下应当可请求损害赔偿。增大过错方的赔偿范围,是过错方在实施背弃他方的不忠行为时,能与其不实施该行为所得到的利益相比较,进而规范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并不是受害方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却应该予以保护,从而更好的维护受害方的利益,抚慰其受伤害的心灵。
5、严格控制假离婚现象。
一假离婚是对离婚自由的滥用,作为法院来说要通过案件的审理加强普法教育与人生观教育。可以采取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发挥主渠道作用,大力宣传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知识,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宣传幸福家庭的健康婚姻的同时,也要曝光假离婚引起的悲剧,给那些盲目追求物质享受,把离婚当作儿戏的人敲响警钟。另外,妇联、民政、卫生、计生以及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对结婚的夫妻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的教育,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性解放的道德垃圾,教育人们尽夫妻义务、尽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以便于巩固和加强婚姻家庭关系。
二要加强法院的执法工作。离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且也关系到子女的抚养教育和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秩序,因此,每一个人都要严肃认真地对待离婚问题,特别要加强人民法院的工作,建立一支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最强的工作队伍,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和管理,使他们严格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假离婚现象。另外,应将当事人的欺骗行为向其工作单位或有关单位反映,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尤其对假离婚得到超生、多生的目的夫妻要加重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完善离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对离婚案件审查严加把关。牢牢地把握好审查关,才能减少和防止假离婚的发生。审查的内容,首先不仅包括夫妻间是否感情确已破裂的实质内容,而且也包括当事人双方离婚的真实性的审查。其次,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时候,应对证明材料的来源、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审查的重点应放在离婚的真实性上。这样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防止与避免有些人以假离婚方式达到某种目的。对离婚程序加以规范。对离婚的当事人要当面进行调解,并设置15天的考虑期限,对考虑期过后继续坚持离婚申请的当事人,在进入案件审理程序,其目的主要是给当事人一个冷静地反思、自我审查的机会,以免意气用事。法院可利用这个时间做好必要的审查工作,做到严肃、慎重。当事人的自我反思与法院的审查会有效地防止以达到某种目的的假离婚发生。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离婚登记制度加以完善。对以假离婚申请优惠政策的不予优惠或延迟时间兑现。不要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逃避法律提供可乘之机,避免出现一方当事人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合谋欺骗登记机关的假离婚现象。同时,对假离婚逃避责任的严格按法律、政策执行,以利于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北京婚姻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北京海淀律师事务所
综上所述,法院在应对离婚案件骤然增多的大环境下,一定要用活、用足法律,既不让一个美好的家庭缺失,也不要让那些抱有各种不可告人目的人的如意算盘打成。
(作者单位:河北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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