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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律师事务所:该案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2013-03-30 14:36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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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北京市首例也是2011年全国最大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为张海明辩护、高玉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2011年媒体关注的《5名洗浴中心打工者辞职盗窃顾客百余起》盗窃罪案为张少军辩护、2012年媒体关注的《农民冒充算命大师骗2000万 女友先套对方情况》程德合诈骗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
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张海东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梁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20l2年7月8日13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黎程云到平乐县源头镇车田农村合作银行ATM机处准备取钱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插不进取款机内,取款机里有一张银行卡(该卡系受害人谢福英取款时遗忘取的),正处于待交易状态,被告人黎程云即分三次从该卡上取走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黎程云在公安机关已将人民币6000元退还谢福英。


  【审判】被告人黎程云对自己从受害人谢福英遗留在ATM机里的银行卡取款6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程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程云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程云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黎程云在案发后已将所得赃款退还给受害人,受害人写出书面意见,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黎程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分歧】本案在审理构成中,合议庭对被告人黎程云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因构成盗窃罪,因为被告人黎程云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受害人谢福英的人民币,主观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体上侵犯了被告人谢福英的个人财物,同时也事实了盗窃的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黎程云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评析】我们的观点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现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根据该解释,本案中,被告人黎程云使用受害人遗留在ATM机内的储蓄卡,可以认定为信用卡。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海淀律师事务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形式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司法实践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而冒用、利用代为他人保管信用卡之机而冒用、骗取他人的信用卡后而冒用、接受非持卡人转手的信用卡而冒用、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抢劫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但是基于刑法的特别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按盗窃罪”,也就是说盗窃信用卡使用的,不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黎程云没有盗窃信用卡的故意,他的取款行为是基于在其ATM机中发现了受害人谢福英的储蓄卡,而且该卡是可以取现的。从客体要件上,被告人侵犯的既是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司财务所有权产生损害,因此其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而盗窃罪侵犯的是单一的客体。客观上,被告人有冒用了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因此,被告人黎程云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中“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而冒用”的这一类情形,本案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作者单位: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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