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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6 13:08

 
  北京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 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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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思想史是我非常偏好的一个领域,因为思想史的魅力是持久的,甚至是永恒的。哪怕是专门“治思想史”的“通人”们不太留意的法律思想史,也是在历史长河中反复沉淀、反复淘洗而成的,也是文化传统的一种结晶,也表达了人类思想的一个面相。但是,要把法律思想史作为一门课程向学生讲授,我却碰到了一个难题:到底该讲些什么?在法律思想史的舞台上,该让谁出场?谁是主角?谁是跑龙套的?我手上的聚光灯应该打在谁的身上?

  翻开一些流行的法律思想史教科书,无论是中国法律思想史还是西方法律思想史,几乎都是一个模式:法律思想史就是由那些天才式的思想巨人的相关论述串连起来的。中国的法律思想史,一般由周公开始,然后是老子、孔子、墨子、孟子、庄子、荀子、韩非子、董仲舒,一路写下去,一直写到康有为、孙中山。西方的法律思想史,一般由柏拉图开始,然后是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阿奎那、洛克、卢梭、孟德斯鸠,一直写到罗尔斯。还有一种法律思想史谱系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一般从马克思、恩格斯开始,然后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董必武、邓小平等等。这几种知识体系,构成了当代中国主流的、甚至是标准的法律思想史范式。因此,只要我们一想到法律思想史,眼前就会浮现出一系列令人仰视的思想巨人。这些大人物既是法律思想史这个舞台上的主角,大体上也是一般思想史、政治思想史舞台上的主角。

  思想巨人们的法律思想就像法律思想的浓缩液,当然是法律思想史的题中之义,应该写,也应该讲,但是法律思想史的内容似乎不应该如此简单。因为法律思想史不仅仅应该叙述历代思想家关于法律的思想史,还应该叙述历代法律本身所蕴含的思想史。我的看法是,这两个方面并不是完全重叠的,也不可能重叠,甚至还会出现明显的错位。君不见,有些思想家关于法律的思想,尽管很深刻,能够益人神智,但对于当时甚至后世的法律,很可能没有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影响。最典型的代表人物是王夫之。他长年在偏僻的山林里写作,虽然也提出了“挈大纲,略细法”、“任法任人,皆言治也”、“体天无私”等诸如此类的法律思想,但是他的这些思想与他那个时代的法律实践完全是两张皮,既隔膜又生分。他的传世之作,譬如《读通鉴论》,都是在他辞世多年后才陆续问世的。这样的历史现象,并非王夫之一个人所独有,而是不少思想家的共同命运。这就提醒我们,在某个时代,大思想家阐述的法律思想是一回事,他那个时代的法律实践(或人们常说的“活的法律”)本身所蕴含的法律思想又是另一回事,两者之间可能发生一些关联,但并不必然有关。大思想家关于法律的思想,其实较少直接转化成为那个时代法律实践的灵魂。

  程颐在《上仁宗皇帝书》中说:“王道之不行,二千年矣。”朱熹在《答陈同甫》中又说:“千五百年之间,正坐为此,所以只是架漏牵补过了时日。其间虽或不无小康,而尧、舜、三王、周公、孔子所传之道,未尝一日得行于天地之间也。”这两人的话殊途同归,道出了一个共同的规律:思想巨人阐述的法律思想,常常就是没有变成现实的法律思想。打个比方,在很多情况下,思想家阐述的法律思想就像飘浮在天边的云彩,它们绚丽而夺目,给那些喜欢眺望天空的人留下了难忘的印象。然而,这些五颜六色的云彩,来来去去,不断地变幻,真正能够凝结成雨,还能够洒下来滋润万物的,毕竟不多。

  由这样一个隐喻出来,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思想至少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那些还没有进入法律实践的法律思想,它们驻扎在历代思想家写成的、令人肃然起敬的煌煌巨著中,并被极为隆重地供奉在各个时代宽阔而幽静的经典储藏室里;另一方面则是那些在法律实践、日常生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思想,它们流淌在历代芸芸众生的法律实践、洒扫应对中。如果说,思想家阐述的尚未“变现”的法律思想应当成为法律思想史的对象,那么那些在蕴含在法律实践中的法律思想也应当进入法律思想史的视界。

  法律思想史给世人留下来的,常常是望之俨然、高深莫测、难以接近的身影。其实,法律思想史就是法律的心灵史,从中可以触摸到法律的血温与脉跳。较之于历代思想家表达的法律思想,历代法律实践中蕴含的法律思想,也许可以更客观、更真实、更鲜活地反映不同时代的法律心灵。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思想史的主角,就不能仅限于闪耀在历史天空中的璀璨的思想巨星,还应当包括历朝历代的普通民众、普通官吏在法律实践中体现出来的法律思想。这些普通人关于法律的思想,至少可以构成法律思想史的另一条主线。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因此,在法律思想史的舞台上,实际上活跃着两种角色:偶尔闪现的思想家,川流不息的普通人。思想家阐述的法律思想,是理想化、个性化的法律思想,相当于舞台上的英雄人物;普通人践行的法律思想,是现实性、普遍性的法律思想,相当于舞台上的寻常人生。我想,一个多元化、生态化的法律思想史舞台,既需要高于生活的传奇故事,也需要原汁原味的市井百态。倘若把这两类法律思想史结合起来,揉为一体,让它们彼岸映衬,也许可以编排一场立体的、鲜活的法律思想史的戏剧。

□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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